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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天津市普通高校和高职院校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的收费管理,本市对此进行了规定。高校可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办学成本、社会需求状况及学生经济承受能力,自行确定收费标准。非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只设报名费、学(培训)费两项,教材资料费据实收取。
据介绍,普通高校、高职院校的二级学院、系、处以及学校其他机构不得以各自的名义自行举办或与外单位合办非学历教育。高校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与学历教育混淆、衔接。非学历教育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按整个学习期限收费,一年以上的按实际学习期限收费。学员因故退学,由学员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核退学费。在开课前、开课时间不足半期、开课时间超过半期提出申请的、将分别核退全部学费、学费的一半和不退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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