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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高博):一对青年男女经双方家长认可订下婚约,然而举行婚礼前,女方突然以男方行为不检为由拒绝完婚,双方因此反目。男方为追回筹办婚礼等开销将女方诉至法庭。近日,天津市河北区法院一审判令,女方返还男方购买的家具和婚饭订桌钱400元,男方返还印有女方个人婚纱照的相片、并返还女方为其购买的电话卡。
原告李某诉称,2003年4月,他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恋,同年11月经双方家长认可订婚,并给付被告1.5万元的定亲礼,随后双方研究结婚,原告开始装修房屋、购买家具、交纳婚饭订桌钱等事宜共花费4.6万余元。就在原告要求与被告登记结婚时,被告以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为由拒绝结婚,双方家长几次协商不成,介绍人出面也无济于事。故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经济损失4.6万元。
被告王某辩称,房屋装修费是她父亲垫付的,并非原告所付,原告所述1.5万元彩礼钱她并没有收到,原告提到的6800元家具,实际上是5400元,也是由她妹妹支付的;而婚饭订金2000元实际是800元,也是女方给付的。
王某还认为,原告提出的装饰材料及装修等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因原告有违背婚约忠实义务的行为,造成双方解除婚约,故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婚约关系双方当事人,由于产生矛盾,双方解除婚约,原告要求返还彩礼钱1.5万元,但是其不能举证证实,而且证人的证词中也不能证实原告将钱交于被告,故法院不予支持,待有证据可另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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