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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高博):新交法实施后的2004年5月7日,车主张某在一起事故中撞死了一个骑自行车的人。此前的2003年7月,张某曾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三者险”合同。经协商,张某按照新交法赔了13万余元。但是,当他依据新交法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对方只赔给他2万余元,计算依据仍然是老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张某为此提起本市首例“新交法理赔方式确认案”,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新交法及新的计算标准对其理赔。日前,天津市塘沽区法院一审判决张某败诉。
法院解释了判决依据,根据最高院研究室《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规定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等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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