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天津市财政部门获悉,本市农村五保户和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只要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和病史材料,就可领取全年额度累计不超过1万元的医疗救助金。
据了解,本市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范围是,已领取《五保供养证书》的农村五保户和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目前本市共有农村五保户和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3万余户,由于这一部分农户没有能力参加到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中去,因而使得他们成为农村中最需要关注的群体。
目前,全市有农业的区县都建立起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纳入各级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已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区县,将由医疗救助基金负担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对因患大病、重病经当地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并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再申请对超过部分给予医疗救助,全年医疗救助额度累计不超过5000元。对尚未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区县,救助对象因患特殊病种(按大病统筹规定的病种)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并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全年对超过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以上的可申请医疗救助,全年医疗救助额度累计不超过1万元。
2158万元更新设备乡镇卫生院档次在提高
从本市财政部门获悉,本市将通过更新医疗设备、启动人才培养计划等方式促进乡镇卫生院面貌一新。
据了解,从2005年起,天津市财政局连续三年共安排资金2158万元,帮助12个区县、154个农村乡镇卫生院更新X光机、半自动生化仪、B超等常用医疗设备1196台,切实提高农村乡镇卫生院医疗装备水平。为规范资金使用,市财政局还制定了《天津市农村乡镇卫生院设备配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设备配置采取政府统一招标采购,市财政集中支付的方式。同时,财政部门支持农村乡镇卫生院人才培养计划工程。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启动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全国发起的“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天津市财政局对市内24所医院首批派往农村的40名医师工资、津贴和工作补贴予以补助。同时,会同市卫生局制定了《天津市农村乡镇卫生院人才培养工作实施细则》,2005年安排100万元用于农村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机构管理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及乡村医生的知识技能培训。
三大措施“保驾”合作医疗
记者日前从天津市财政局获悉,今年,天津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要求,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建设。
据悉,本市财政部门为此推出了三项举措:一是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天津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相继制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二是做好资金保障,确保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有效运行。2005年天津市财政局安排1000万元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的农民进行补助;安排777万元对农村贫困农民进行医疗救助。
三是加强资金监管,保证合作医疗制度平稳运作。按照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有关工作检查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对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试点区县进行了自查自纠工作,并及时上报自查结果。同时结合自查自纠工作,组织区县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预测等进行了调研,以进一步完善农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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