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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高博):“克隆”银行卡窃取80万一案,日前由天津市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经审理,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各处罚金40万元。宣判后,三人表示不服,已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是山东省某知名软件集团职工,负责为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部分支行所安装的自助查询系统进行测试、维护工作。2004年4月至5月间,刘某偶然发现利用该自助查询系统可以获知储户的银行卡磁条信息,遂生歹念。同年8月间,刘某将其窃取的储户银行卡磁条信息复制于数张废弃的银行卡上,将复制卡交给被告人周某。8月底至11月初,被告人周某唆使被告人王某利用复制卡从农业银行借记卡账户内提取现金或消费,共计骗取人民币17万余元。
2004年10月至11月间,刘某以上述手段再次窃取储户银行卡磁条信息并复制于废弃银行卡上交给周某。11月10日,周某指使王某利用复制卡,将本市某进出口贸易公司的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内存款218万余元以转账方式存入其事先准备的接收卡内。后被告人王某又多次转账,并赴北京、南京等地辗转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64万余元。三被告将赃款瓜分并部分挥霍。后公安机关分别将3名被告人抓获归案,部分赃款赃物被依法收缴并发还被害人及被害单位。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周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信用卡共同进行诈骗,非法取得储户存款82万余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周某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周某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予从轻处罚。结合三被告人的退赃情况及认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2年,判处被告人周某、王某有期徒刑11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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