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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高博):以偿还银行贷款为名,一家工程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向受害人借款30万元,为达到赖账的目的,被告人先后12次为受害人写下还款计划书。日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
据了解,2000年12月,被告人郑某出任本市一家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并以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30万元人民币。2001年4月,被告人郑某向本市一家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某借款30万元,并称将所借款项用于归还银行贷款,保证一个月内从银行再贷款30万元归还文某。3天后,被告人郑某从银行贷出30万元以后,却没有履行承诺将款项还给文某,而是将这笔钱用于个人消费。此后,被告人郑某先后12次给文某写下还款计划书进行推托,至案发前始终未能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2001年4月,被告人郑某向商贸公司借款30万元后用于归还银行贷款,但是3天后又将相同数额款项贷出。被告人郑某本应按其承诺归还欠款,但其却将款项用于个人消费。事主单位虽多次追讨欠款,但被告人拒不归还,而借写“还款计划书”进行推托,其间,被告人曾经承揽工程并多次提款,但始终不还欠款,足见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采用签订借款合同后拒不归还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3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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