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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在校女生经预谋后,分别结伙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接连作案数起。日前,这4名女生被天津市和平区法院一审处以刑罚。因4名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且有一人主动投案,因此法院对她们从轻处以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缓刑。
小丽、小靓、小华、小玉原均就读于本市一家中等专业学校。今年4月14日午后,小丽、小靓、小玉3人在本市一家大型综合购物广场楼上餐厅寻找作案目标,准备抢手机。在选定一个年龄比较小的“目标”后,小丽等3人上前以“凭嘛看我们”为由,将被害人带到购物广场附近的一个花园内,强行将被害人随身携带的价值300元的一部小灵通、70元现金以及两张共计存有210元的购物卡要走。随后,3人变卖了小灵通,分赃挥霍。翌日,小丽、小靓和小华3人来到同一家购物广场门前,以同样手段将3名年龄较小的被害人带至附近的花园内。其间,有一名被害人想走开,结果招致一顿殴打。后小丽等3人以被害人弄伤了小华的指甲为借口,强行向3名被害人索要了20余元现金及一部价值600元的MP3。后小丽等人将赃物变卖,再次分赃挥霍。10天后,小丽等人来到一所中学的大门口,将一名被害人带到学校附近一条僻静的小路,强行要走被害人价值300余元的小灵通一部。后将小灵通变卖,几人将赃款予以挥霍。经被害人报案,4月27日,小丽、小靓、小华3人被警方抓获。5月27日,小玉向警方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丽等4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因4人犯罪时均未满18岁,依法应从轻处罚。其中,小玉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4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因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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