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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高博):日前,公交司机张某强奸一案上诉到天津市二中院。一审法院认定他与智力残疾女乘客小芳(化名)发生性关系,因而犯了强奸罪,对其判刑4年,并判令其赔偿小芳900余元经济损失。此案引起本市二中院法官的警觉,因为这已经是该院审理的第二起公交司机因与小芳发生性关系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了。
据介绍,这两起案件的被告人分别为本市两条公交线路的两名男司机,但被害人却是同一个人,而且案情也大体相同,均是小芳在乘坐公交车时与司机搭话,两人熟识后便搞起了“对象”。
此后,男司机便把小芳带回家,不止一次发生性关系。小芳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患者,有司法精神病鉴定显示,她在与上述两司机发生性关系时,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确切地说是“遭受了性侵害”。
2005年3月,本市二中院审结了第一起被害人为小芳的强奸上诉案,当时的一审法院为东丽区法院,市二中院经审理对被告司机终审判刑6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小芳2万余元。
日前,该院受理了第二起这样的案件,这次的一审法院为河东区法院。二中院经审理认定,此案案发时间为2005年4月份,也就是第一起案件刚刚审结不久。
一审时,张某辩称其不构成强奸罪,因为他与被害人是恋爱关系,二人发生性关系是双方自愿的,而且他也不知小芳有精神病,但河东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虽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精神病或痴呆妇女发生性关系,但受害妇女经鉴定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以上的,应追究行为人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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