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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高博):天津市某电子出版社司机孔某酒后驾车与叶某发生交通事故,因其与该出版社是雇佣关系,本市南开区法院据此判令出版社赔偿叶某经济损失1.5万元。事后,该出版社将孔某告上法庭,追偿赔偿款。日前,本市河北区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据了解,2003年8月9日,孔某酒后驾驶出版社所有的机动车与叶某发生交通事故,叶某诉至南开区法院请求损害赔偿。2004年10月15日,南开区法院一审认定孔某与出版社系雇佣关系,判决出版社对叶某承担赔偿责任,孔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版社据此赔偿叶某1.5万元。因认为孔某为酒后驾车,存在重大过失,近日,出版社将孔某告上法庭,向孔某追偿上述案件的赔偿款。
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很多,但由此引发的追偿案件却不多见。本案的原、被告是雇佣关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的,可向雇员追偿损失。河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得到被告承认,因此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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