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状告客运公司索赔14万元 被告辩称赔偿责任应由肇事方承担
今年8月22日上午,13岁女孩小岁甲跟随姥姥乘坐本市某客运公司客车回安徽老家,途中,司机将车停靠在国道旁,小岁甲在下车匆忙奔向厕所时被经过的一辆蓝色小货车撞倒致死,肇事车逃逸。家属认为,客运公司司机没有将车停在服务区内,导致孩子被车撞死,因此将该客运公司告上法庭并追加塘沽分公司为第二被告。
庭上,小岁甲的父亲郑某某始终一言不发看着女儿的照片低声啜泣。因原告的代理人不能清楚地告诉法官当时的情况,法官准许小岁甲的姥姥到庭,这名70多岁的老人操着外地口音说:“我们买票了,给了他300元差两块,他们没给票,出事前一个小时岁甲提出要撒尿,我就告诉了司机。”
原告方认为,岁甲及其姥姥购票乘坐该公司客车,二人与该客运公司之间成立了客运合同,该客运分公司依法负有将旅客从始发地安全运送至目的地的义务,而该车司机未将客车停到公路服务区或加油站等让旅客安全进行方便的地点,而是置旅客生命健康安危于不顾,将车停放在车辆穿梭不息的国道上,让13岁的小岁甲下车方便,直接导致孩子被车撞死的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据此诉求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4万余元。
被告塘沽分公司的代理人辩称,案发上午,原告之女及其姥姥乘坐大客车途中因下车方便时,由于横过公路被蓝色小客车撞死,当时不给票是因为她们只交纳了90元钱,且原告不是去安徽而是河南,小岁甲下车后被撞倒,肇事司机没有停车就逃逸了,被告方司机驾驶该客车追了20多公里但没能追上,因此应由肇事方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因小岁甲的死亡原因需要进一步证实,南开区法院近期将特派两名干警赶赴山东省东平县公安交警支队,调取相关资料,为此只对事实部分进行审理,法官宣布举证延期,择期开庭。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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