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岁的犯罪嫌疑人到姐姐家做客,看到5岁的被害人和小伙伴在屋内玩耍,其顿生歹意,趁屋内无人之机,对被害人阴部进行抠摸猥亵,后被被害人母亲发现并报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经过依法审查,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其依法批准逮捕。案件审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犯罪嫌疑人75岁的姐姐证言和其他证人证言组成了本案完整的证据锁链,检察机关正是依据证据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
检察机关经过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8月8日上午9时许,犯罪嫌疑人刘云龙(化名)到其姐刘慧芳(化名)家中串门,此时辽宁省来津打工人员王某某之五岁女儿许丹(化名)与另一五岁小男孩龙龙(化名)在屋内看电视,犯罪嫌疑人遂生歹意,见无人之机,进屋后将许丹抱起并脱下其裤子坐在沙发上,然后抠摸被害人阴部并进行猥亵。后被女孩之母发现并报案。
归案后,犯罪嫌疑人刘云龙对上述犯罪事实拒不供认,极力否认自己做下的丑事,犯罪嫌疑人75岁高龄的姐姐及时到司法机关作证,证实嫌疑人到其家来过,而且到其儿子屋里,被害人小女孩的妈妈与犯罪嫌疑人吵架,原因是嫌疑人对那小女孩使坏,被她妈妈看见了,该份证言戳穿犯罪嫌疑人的狡辩,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刘云龙道德败坏猥亵儿童,给他人心灵和身体造成伤害,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237条之规定,涉嫌猥亵儿童罪,虽然其拒不供认,但是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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