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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高博):一对恋爱中的男女在同居时女方怀孕,不想此时二人感情出现裂痕,二人决定将孩子流产,男方负担了女方人工流产的所有费用。但女方以流产导致身体虚弱为由将男方告上法庭,要求男方给付医疗费、营养费5000元。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有单据可查的医疗费50余元,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了解,2003年6月,原告高某、被告田某经人介绍恋爱,并开始同居生活,2004年7月高某怀孕,此时双方却因感情不和发生矛盾,二人决定将孩子流产。高某做了流产手术,流产费用全部由男友田某承担。此后高某自己又去复查花去医疗费用50余元。二人分手后,高某以流产导致身体虚弱,一直未能恢复为由起诉田某,要求其给付医疗费及营养费5000元。庭审中,高某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田某则称自己已经承担了高某流产的全部费用,如果高某因流产留下后遗症,田某可负担高某的一切费用,否则不承担任何费用。经法庭调解双方各持己见,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是自由恋爱,其间由于自愿发生两性关系,原告自愿做了流产手术,且费用也是由被告承担的。现在原告在没有医院诊断证明以及没有医药费支出的情况下,向被告索要5000元的医疗费及营养费,即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故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50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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