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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恒信弘德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茵
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庞世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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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上视频聊天方式, 3对男女互相在网上进行色情表演,有时“裸聊”时间长达两个多小时,这样惊奇的一幕近期在兰州、南京等地出现。警方通过网上侦查,仅用3天时间便在兰州市将三名涉案人员抓获。
与此相关的报道还有,《中国青年报》 10月11日报道说,如果有网民认为“裸聊”只有对方能看得见,那就大错特错了。目前,江苏省公安机关有数百名网上警察24小时在线巡逻,一旦发现淫秽色情违法犯罪活动,警方将快速出击,坚决查处。
“裸聊”本身存在极大争议,日前由于警方的全天候监控更是引起广泛关注,只是关注焦点似乎从“裸聊”本身转移到警方是否有权监控所有的“裸聊”公民,并且能否抓捕他们。支持者拍手称快,认为这一举动对于网络色情活动会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首先“裸聊”无隐私权可言,应该监控,而且“裸聊”属色情犯罪,抓人有法可依,另外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来说,打击“裸聊”大快人心。而反对者的声音更加强烈,因为警方24小时监视“裸聊”者的后果其实是把所有的聊天者都监视了起来。也就是说,不管是正常的聊天还是“裸聊”都在警方的掌握之下,那么绝大多数守法网民的隐私权何在?另外,我的身体我做主,如果分居两地的夫妻或者恋爱的男女,选择网上“裸聊”,这只是他们两人的事情,互露春光,不妨碍别人,这个情形很像陕西夫妻看黄碟。有评论指出质疑“裸聊”者涉嫌“违宪”,就像陕西的派出所民警不该破门而入抓住那夫妻俩。公民享有隐私权,警察也无权窥视和干涉。
宋茵:打击犯罪活动应该通过合法手段、合法程序进行
我认为,在社会不断进步的今天,人们的生活方式多元化,道德观念多元化,对于视频聊天,甚至是“裸聊”,应该以一种宽容的态度对待。只要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没有违法犯罪,就没有必要将其视为洪水猛兽,就像对待未婚同居、同性恋一样。
由于视频聊天是在缺乏外界约束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以网民更应对自己的言行自律,从而营造一个健康的互联网网络环境。如果利用网络组织卖淫活动,或者利用视频聊天作为犯罪的渠道和工具,则必须打击。
打击以视频聊天为渠道的犯罪活动,必须有相应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作为依据,通过合法手段、合法程序进行。
庞世耀:“裸聊”本身不违法,让容易被滥用的公权力纳入法定的轨道
从总体上看,“裸聊”虽然对于许多人在道德上难以接受,但由于该种行为并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还不能不加区分地将其定性为违法行为,充其量它只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信息交换行为。但我们也的确在现实中发现有犯罪分子利用“裸聊”从事传播、贩卖淫秽物品甚至组织淫秽表演的犯罪活动。那么,为了打击犯罪,公安机关能不能不加区分地全天候地对所有的视频聊天室进行监视呢?本人认为不能。
首先,这里就涉及到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问题。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本人倾向于把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的保护视为是公民享有的一种言论自由权和隐私权。与我国宪法相呼应,我国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上网聊天既涉及言论自由权也涉及保护私人信息、私人事务和私生活安宁的隐私权。如果公安机关不加区分全天候地对所有的视频聊天室进行监视,不可否认,对打击和威慑犯罪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更不容忽视的是,那些未涉及犯罪的聊天者们的言论自由和隐私权也受到了直接的威胁。
我认为,在刑事侦查权等公权力与隐私权等私权利冲突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否定其中任何一方,应在正确的利益分析和权衡基础上达成二者之间的平衡。关键是,让容易被滥用的公权力纳入法定的轨道。
郑东立:都上网“裸聊”了从何谈隐私
网络色情一直是各界比较敏感的话题,所谓“裸聊”,是指除去脸部外其他身体部位全部裸露在摄像头下,并以大胆文字和动作通过网络视频传给聊天对象的聊天方式。网络作为公众媒体是一个公共的虚拟空间,而所谓隐私则有一定的隐秘性,是属于个人空间的。“裸聊”者在公共聊天室、视频网站甚至个人聊天室占用的都是互联网的公共空间,其行为不具有隐秘性和私人性,都跑到网上来裸露着聊天了,你的隐私从何谈起?干吗非得把自己的裸露行为去靠隐私的边呢?
有人为“裸聊”喊冤,认为网络警察24小时监视“裸聊”者的行为是把所有聊天者都监视起来了,侵犯了绝大多数守法网民的隐私权。当然,这当中也涉及这部分人的合法权益,个人的隐私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保护公民的隐私是法律部门的义务,法律部门应该不折不扣地去履行。实际上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是打击利用互联网视频聊天等从事淫秽色情活动的专项行动。对于网友间个人对个人的你情我愿的“裸聊”行为,属于道德范畴,也属于个人隐私,不会随便打击。但是,通过网络传播色情淫秽信息、以牟利为目的的有组织的淫秽行为(包括“裸聊”),都是犯罪行为,都应当予以打击。
杨浩:监控所有“裸聊”公民涉嫌违宪
关于江苏警方对使用互联网进行视频聊天的用户进行监控,我认为应当从三个层面说明。
首先,人民警察出于保护人民利益的特殊职责,始终站在维护社会治安的最前线。由于警察与人民群众的紧密联系,对警察的要求自然也就更高。对警察来说,该做的不做不行;该做的做得不好不行;不该做的做了不行,这也是一个法治国家对警察的要求,当然也是对政府各个部门的要求。
其次,网络视频聊天是用户通过网络视频聊天工具在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上发送图像、声音和文本等信息的一种通讯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公民依宪法享有的权利不得受到任何形式上的侵害。某地方上的公安部门在无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对所有使用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的用户,采取监控的方法,是对人权的亵渎,是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此举严重违法,而且是违反宪法。
第三,别有用心之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工具组织网上淫秽表演、传播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牟取非法利益,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一些不法之徒利用互联网网络视频聊天,大肆组织网上淫秽表演、传播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牟取非法利益,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方式。当然,这要与个体之间利用网络视频进行“裸聊”区别开来。网友之间采取什么方式和形式聊天,由自己认知后做出决定。一旦超出了必要的道德底线,有可能会产生诸多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对此,每一个热衷于视频“裸聊”的人应当有清醒的认识。
王成民:公安网络监管部门对“裸聊”实施实时监控是公权力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
我认为,公安网络监管部门对互联网上的“裸聊”者及其“裸聊”行为进行实时监控的做法严重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是公权力对公民个人权利的非法介入和侵害,与我国目前建设文明、法治、和谐社会的治国原则和宗旨是完全背离的。
综合分析苏津警方联手破获的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的犯罪团伙案和兰州警方抓获三对“裸聊”男女案之间的异同,可以看出,尽管两案中都存在“裸聊”行为,但两种行为所反映出的特点和性质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是以牟利为目的,组织他人通过网络视频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淫秽表演,已构成违法犯罪,应属打击之列;后者则是异性男女通过“裸聊”的方式寻求刺激,但并未涉及金钱交易,又不为其他社会公众所知,因此这种“裸聊”纯属个人隐私范畴,公安机关完全不应介入,更不能对“裸聊”者采取强制措施。
公法中一个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原理是:“公民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公共权力法无明文授予即禁止”。尽管通过实时监控可以发现、掌握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及其证据,但这些监控行为本身就违反了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的隐私权。
公安机关绝不能为预防和打击一小部分违法犯罪分子而将全体公民不加区别地视为犯罪嫌疑人并对之采取监控措施。关键是这种侦查手段的采取并不合法,严重违反执法程序规定。至于“裸聊”行为本身的对与错,既与“裸聊”者的个人素质相关,又牵涉不同的道德评判标准,但这些均非执法标准,其体现的是社会及其成员的包容性和宽容度,这又是另一个话题了。
易琳:“裸聊”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坚决禁止、打击和取缔
我认为,“裸聊”是利用网络视频传播黄色信息或聚众淫乱的行为,是一种新型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坚决禁止、打击和取缔。
首先,它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众所周知,在他人面前暴露身体,属于性骚扰的一种,而性骚扰严重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次,如果在受害人为女性且不情愿的情况下,强迫对方“裸聊”,便构成刑法237条的猥亵和侮辱妇女罪,因为此时不仅侵害了女性的人格尊严,也破坏了社会主义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在此,对于青少年参加“裸聊”更应严格禁止,由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缺乏辨认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的能力,对于社会上各种复杂现象不能合理区分对错,还特别容易效仿他人。因此,一些青少年起初是出于好奇参加“裸聊”,到后来沉迷于此,不能自拔,不仅荒废学业,有的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给自己和家人造成痛苦和伤害。
如果我国法律对“裸聊”不禁止,就会使青少年和一些意志薄弱的人误以为这种行为是合法的,这些人便肆无忌惮,形成一个特殊的心理不健康的群体,再去影响和毒害别人,我们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就会被破坏,对我们整个民族和国家都会带来负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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