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学生安全,一村委会在学校门口拉钢丝绳设路障限制机动车行驶,结果致一酒后夜行者摔残。事发后伤者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村委会以伤者系酒后驾驶为由辩解。两审之后,法院认为,村委会设置路障后未采取适当管理措施,应对损害后果负90%的责任。据此,判令该村委会一次性赔偿伤者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计10.1万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4万元。
为防止汽车和摩托车在学校门口过往、保证学生安全,本市大港区某村村委会在一学校门前路面上方拉设了一条钢丝绳。该路段除在所拉设的钢丝绳上绑有红色布条外,既无人看管也无照明设施等警示标志。2003年11月1日19:20左右,家住该村的王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路经该学校门口村公路时,被这条钢丝绳拦倒。当日,王某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救治,经诊断,王某伤情为:喉外伤、气管断裂伤,后住院治疗35天。出院后不久,王某因颈部活动受限再次入院治疗,经诊断为:寰椎骨折。后经法医鉴定,王某为七级伤残。事发后,该村委会为王某支付了医疗费等其他费用共计12.8万余元。
在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后,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受害人因此造成的损失。本案中,被告为防止汽车、摩托车在村公路上通行而在路上方拉设钢丝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损害的后果,但被告未对此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致使原告身体伤害而致残,被告的这种行为与原告的伤残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应对原告的伤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原告酒后驾驶摩托车加重了损害后果,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考虑原告的伤残情况已构成严重后果,被告应酌情给付精神抚慰金。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其认为,王某酒后驾驶并且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与设置障碍的行为共同造成损害后果,王某存在过错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法院只判决王某承担10%的责任明显过轻,应按同等责任处理。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该村委会要求按照同等责任处理的问题,因其在事故路面拉设钢丝绳,只挂有红布条做警示标志,既无人看管也无照明设施等其他警示标志,在天黑后不足以起到警示作用,以致事发当日原告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被拦倒,该村委会应对此负主要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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