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12月1日起开始执行
天津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11月17日发出通知,本市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今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建设部颁发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据悉,房地产估价机构过去的管理办法都是由各地区自己制定的。此次建设部10月12日颁布、要求全国各省市在今年12月1日统一执行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该《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所称房地产估价活动,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以房地产为主的企业整体资产、企业整体资产中的房地产等各类房地产评估,以及因转让、抵押、城镇房屋拆迁、司法鉴定、课税、公司上市、企业改制、企业清算、资产重组、资产处置等需要进行的房地产评估。
该《办法》明确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各类房地产估价业务;二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城镇房屋拆迁、在建工程抵押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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