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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高博):63岁老汉丁某以867路公交车进站时将其撞倒为由,将公交公司及驾驶员张某告上法庭,诉求医疗费、护理费、今后治疗费等共计9020元。近日,天津市南开区法院一审以证据不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原告丁某诉称,2005年4月11日早上9时许,被告张某驾驶被告巴士公司所属的867路公交车将其撞倒,14日中午被告带了一箱牛奶和鸡蛋到家中看望原告,并让原告去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左侧11肋骨骨折,左腰1、2横突骨折。
被告巴士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述事故情况不知道。被告张某辩称,事发时,她驾驶867路公交车进站后,下车检查轮胎时发现原告坐在离车十几米远的地上,便走近询问原告是怎么摔倒的,原告讲与车站的人都很熟,她就扶原告起来走进867路站室后继续运营。14日,她确实带物品看望过原告,但那是为了跟站员搞好关系,车辆并未撞到原告,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交警南开支队通知书、医院诊断证明及现场示意图等证据。被告张某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是否发生事故的事实,同时向法院提交证人证言及现场示意图各一份。
南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伤情为公交车撞伤,据此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证据不足,且被告张某到原告家中看望一节,不足以确认原告受伤与被告有因果关系,故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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