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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王某徒步行走时被一辆汽车撞倒。随后,一名司机因未发现该情况,又驾车轧了王某。两名肇事者都驾车直接造成王某身体损害,那么他们如何来分担赔偿责任呢?近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告诉人们,肇事时间的先后也是法院确定责任大小的重要因素。最终,法院判令两名肇事者共同赔偿王某1.7万余元,先肇事的赵某承担80%的责任,后肇事的郭某承担20%的责任。
事发当日,男子赵某驾驶小客车行至西站附近时,因发现情况晚,将徒步行走的王某撞倒,致使王某受伤。撞人后,赵某驾车离开现场。
就在此时,男子郭某驾驶汽车因未能发现已受伤倒地的王某,而将其轧伤。事故发生后,王某和郭某到交管部门解决问题。经诊断,王某伤情为“左肩锁关节脱位,鼻骨骨折,左眼部挫伤,左眼睑皮肤撕裂伤,右第六肋骨骨折”等。
被告郭某为王某支付了医疗费1.5万余元。后来,被告赵某也为王某支付了医疗费3.1万元。
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赵某、郭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某将赵、郭二人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二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2.2万余元,并为其预付继续治疗费2万元。
被告赵某表示,其经济困难,没有赔偿能力,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郭某说,原告索赔数额过高,其在事故中只应承担10%的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本起交通事故已经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认定,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赵某、郭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综合案件事实及勘验情况,法院对此认定予以确认,故二被告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所诉后续治疗费用,因未实际发生,法院对此不予支持。考虑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先后,交管部门现场勘验及原告伤情等因素,被告赵某应负主要赔偿责任,被告郭某应负次要赔偿责任,故被告赵某应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郭某应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二被告已为原告支付了医疗费一节,因二被告在本案中均未主张,故法院对此不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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