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下月起实施 禁止性骚扰生育保险制首次入法
历经2年、修改达32处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将于12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新法首次将“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纳入法律;明确指出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第一次将“禁止性骚扰”写入法律,并明确妇女遭受性骚扰可以通过4种法律途径解决;首次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责任。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首次把生育保险制度纳入新法。
“禁止性骚扰”写进法律
女性受到性骚扰可通过4条途径解决
28日上午从市妇联获悉,将于12月1日起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是我国第一次将“禁止性骚扰”写进法律。
据介绍,在《妇女法》修订前,我国的法律中一直没有明确出现“性骚扰”字样,只是在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于比较严重的性骚扰情节称之为猥亵、侮辱、流氓活动,一些规定对处罚细则也写得比较笼统,不容易执行。这样的现状使许多实施性骚扰的人有恃无恐,行为不断升级。新妇女法对这个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第5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市妇联权益部负责人今天上午解读新妇女法时指出,新法为遭受性骚扰的受害妇女提供了明确的解决问题的4种法律途径:向对方所在的单位投诉;到所属妇联投诉,请求帮助;到公安机关报案;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学校不得拒绝录取女性或提高女性录取标准
考学:男生女生都一样
今天上午从市妇联获悉,将于12月1日起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随着国家经济转轨和各层次社会劳动力的过剩,各层次女性毕业生的就业遭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这些信息反馈给各级各类学校,导致学校在录取新生时,不得不考虑女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造成了恶性循环。为制止学校录取学生时的性别歧视行为,新妇女法特别新增第16条第2款规定。新妇女法还在第57条规定:“侵害妇女文化教育权益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等。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
今天上午从市妇联获悉,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将于12月1日起实施。新妇女法第2条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被首次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亦是此次法律修改的一大亮点,具有纲领性的重要意义。
该法首次把生育保险制度纳入新法,其中在第2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是指妇女基于生理特点产生的特殊利益需要。妇女的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决定了她们需要特殊的照顾和保护。比如,对劳动环境的要求,对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的限制,生育期间的医疗、假期等。新妇女法保护妇女特殊权益的内容主要包括: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规定了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以及母婴保健、生育保险、生育救助等特殊保障制度;在婚姻家庭方面,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以及在离婚时采取照顾子女和女方等原则。
在家动粗也可能坐牢 受害妇女可向法院自诉
今天上午从市妇联获悉,将于12月1日起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明确了政府各有关部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责任。新法第46条第3款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市妇联权益部负责人今天上午解读新妇女法时指出,防治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配合。新法细化了关于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规定,使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性组织、社会团体,今后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今后,受害妇女可以依照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将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将依法对实施暴力者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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