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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3咨询热线备受关注 专家详解工伤保险规定

http://www.enorth.com.cn  2005-11-30 08:59
 

 

  北方网消息(记者刘雁军):记者从天津市劳动保障电话咨询中心获悉,本周二(29日)上午开通的“工伤保险”专家咨询热线备受关注,专家咨询电话应接不暇。截止到下午3点,该中心共受理电话2619人次,其中人工服务1397人次,自动语音服务人1222次。咨询工伤保险方面的电话约占服务总量的50.6%。市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处的负责同志就市民提出的工伤保险的参保、工伤认定、待遇享受、新老工伤政策的衔接等问题给予了耐心、细致的解答。

  根据咨询的热点问题,市民及用人单位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政策:

  哪些单位应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按照现行的政策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的参保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原用人单位在册不在岗的职工到现用人单位从事临时劳动,现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也应为农民工纳缴纳工伤保险费。

  什么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职工有下列情况可以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发生工伤后如何进行认定?

  1.发生工伤事故后首先应进行工伤事故备案。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职工或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单位所属社保分中心备案;属于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认定工伤的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向市社保中心备案,并填写《工伤事故备案表》。如遇紧急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备案的,可先以传真或电话的形式将工伤事故、人员伤亡、医疗救治等情况向所属社保分中心通报,5日内补报《工伤事故备案表》。

  2.用人单位和职工均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原用人单位在册不在岗的职工到现用人单位从事临时劳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现用人单位负责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的,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①《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②劳动合同或者建立劳动关系有效证明;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④职工本人身份证明;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退休人员返聘后,在工作中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政策。

  工伤职工应享受哪些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应支付相应待遇。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出现工伤事故的,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月缴费工资为标准)

  一级伤残为24个月,二级伤残为22个月,三级伤残为20个月,四级伤残为18个月;五级伤残为16个月,六级伤残为14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

  3、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90%,二级伤残85%,三级伤残80%,四级伤残75%。)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丧葬补助、抚恤金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5、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发放标准为6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由用人单位负责的工伤保险待遇

  1、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用人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经社保中心同意到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按用人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为30个月,六级伤残为25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3、五至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齐差额。被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安排的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生活费用,其标准为本人工资标准的50%。生活费用实际金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安排的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生活费用,其标准为本人工资标准的50%。生活费用实际金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非法用工单位对伤亡人员的有哪些赔偿?

  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的,非法用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具体标准为: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此外,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1至4级中老工伤退休人员待遇如何调整?

  1、2003年12月31日以前工伤1-4级退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003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90%-75%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自2005年7月1日起补足差额。

  2、退休后发现患职业病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003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90%-75%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自2005年7月1日起补足差额。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2004年1月1日以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的劳动能力鉴定费,按照现行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费票据,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以及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稿源北方网 编辑:刘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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