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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高博):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刘某为索要赔偿,将事故的另一方赵某告上法庭,同时将赵某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为此,保险公司应否直接赔付原告成了本案争议的焦点。日前,天津市河西区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判决涉案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刘某17000余元,由此产生了本市法院系统依据该法的首个判例。赵某的代理人,本市华盛理律师事务所的王爱双律师认为,此举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制理念,更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从而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事故发生在2005年1月21日晚6时30分左右,赵某驾车沿紫金山路行驶,刘某在他的前方骑自行车,赵某没能及时发现,相撞造成刘某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等伤害。交管部门责任认定,赵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此前,赵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开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自2004年11月19日至2005年11月18日。
对于上述事实,涉案各方均无争议。争议最激烈的就是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该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其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其所谓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不是法定保险,所以其只对赵某进行理赔,此方甚至认为,其根本不应成为本案的第三人,不同意直接赔偿原告的诉讼请求。
河西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赵某在第三人保险公司处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即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此法的规定,该保险公司应在此险限额范围内对赵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直接向原告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由赵某按交管部门认定的责任比例予以承担,故而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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