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83岁的老人入住老人院后,不幸从二楼坠落身亡。亲人为此把老人院经营者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追究其违约责任。日前,此案在天津市二中院终审宣判,判令老人院赔偿老人亲属近25000元。
去年8月24日,83岁的王老汉和老伴儿一起入住河东区某老人院。同年11月1日,王老汉从老人院出走后被其子找回。转天,人们发现王老汉从老人院的二楼坠落,被送往医院救治4天后死亡,经鉴定死因为创伤性休克。其间,老人院垫付了5000元医药费。
庭审中,王老汉的家属称老人院存在三点过错:一是其所住的房屋没有安装护栏;二是王老汉在事发前一天曾经出走,家属找回来后,也向该院提出应加强管理,但老人院没有采取24小时的值班和特别护理;三是老人是在坠楼两小时后才被人发现送往医院。
老人院经营者则称,不安装护栏是消防上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王老汉是按“半护”标准入住的,不存在护理不周的问题,所以他的死亡与老人院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老年人虽然在法律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生活自理能力一般较差,所以需要他人的照顾和看护。养老服务机构比起其他行业,其责任相对较重。本案中,老人院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60%的违约责任,扣除其前期垫付的5000元钱,应给付原告19892元。老人院不服,向市二中院上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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