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天津市劳动保障电话咨询中心获悉,本周劳动部门开通的“工伤保险”专家咨询热线备受关注,专家咨询电话应接不暇。根据咨询的热点问题,市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处的负责人提醒市民及用人单位关注四大问题。
问题1:发生工伤后如何进行认定?
职工受到伤害后,职工或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单位所属社保分中心备案;属于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认定工伤的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向市社保中心备案,并填写《工伤事故备案表》。如遇紧急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备案的,可先以传真或电话的形式将工伤事故、人员伤亡、医疗救治等情况向所属社保分中心通报,5日内补报《工伤事故备案表》。
问题2:工伤职工应享受哪些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应支付相应费用。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出现工伤事故的,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各项工伤保险费用。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工伤保险费用
1、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月缴费工资为标准)。
3、伤残津贴。
4、丧葬补助、抚恤金。
5、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由用人单位负责的工伤保险费用
1、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五至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4、生活费用。
问题3:1至4级工伤退休人员待遇如何调整?
1、2003年12月31日以前工伤1—4级退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003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90%-75%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自2005年7月1日起补足差额。
2、退休后发现患职业病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003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90%-75%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自2005年7月1日起补足差额。
问题4:劳动能力鉴定费由谁承担?
2004年1月1日以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的劳动能力鉴定费,按照现行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费票据,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以及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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