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高博):日前,记者从天津市有关部门了解到,在大多数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存在一些无法确定责任的事故认定书,其中既有车辆碰撞事故也有重大交通事故。因受主、客观因素制约,交管部门不可能对每起交通事故都做出事故责任认定。
据资深的交通事故办案交警介绍,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办案交警可开具‘无法确定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交通事故办案的准确公正。而造成交通事故无法查证事实和无法认定责任的原因,人为因素占大多数:一是缺少现场目击证人。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各方缺乏法律意识,没有在现场寻找目击证人,一旦当事各方叙述事实出现分歧时,没有证人证词作为佐证,交管部门或办案交警对事实真相也就无从判断;二是事故现场遭受破坏。案发后,当事各方应尽可能保护交通事故现场,以便于办案交警勘查取证,现场保留得越完整,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事实判断就会越准确。有的当事人往往会有意无意移动现场及相关证物,甚至“私了”后突然改变主意,重新要求交管部门认定事故责任,但此时交通事故现场早就被破坏殆尽,也就无法认定事故责任了。
这位办案交警提示说,无法确定责任的交通事故只能对簿公堂,交管部门出具的无法确定责任的事故认定书只作为一般性证据。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依照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管部门已完成事故认定程序,但因客观原因不能做出结论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官解释,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只能作为普通证据来使用。法院审理交管部门出具无法确定责任的交通事故案时,如果认定双方都有过错,按照过错相抵原则处理;如果认定双方都无过错,按照公平原则处理。张法官解释说,所谓“公平原则”是在没有证据证明情况下,因原告举证不能,法院不能认定被告有过错;同样,被告主张原告有过错,也负有举证不能,法院也不能认定原告有过错。所以,从证明结果分析,双方均无过错,只能适用公平原则,由双方合理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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