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高博):3名职工在同一个单位一干就是六七年,可所在单位一直没给他们缴社会保险,临到合同快到期了,单位才给他们上了短时间的保险。3名职工为此将单位告上法庭,单位拿“已过时效”抗辩。前不久,此案在天津市二中院终审。法院判令被告单位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
女工魏某、男工张某都是东丽区某电子公司的职工,二人同于1996年12月份到该单位工作,2005年2月和8月,二人的劳动合同相继到期。
经查,该公司从2004年10月才开始按最低缴纳基数为魏某缴纳社会保险,到2005年2月止。张某的保险是从2003年5月开始缴纳的。
相比之下,二人的女同事张某某还算幸运的,单位于2005年4月给她补缴了从1996年3月进厂到2002年10月的社会保险,只是缴纳基数是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的,而不是按照其实际月平均工资缴纳的。
案件审理过程中,涉案单位提出同一个抗辩理由,社会保险纠纷属劳动争议范畴,应当适用《劳动法》关于申请仲裁时效(60天)的规定。涉案职工应当知道单位没按规定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但是他们在规定时效内从未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至于为何没有在“时效”内主张权益,3名职工的理由不同。其中魏某和张某某是因为“此前不知道,到劳动合同解除时才知道。”而张某是因为“担心提出来会被单位辞退”才没有主张权益。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定,3名职工的主张均未过时效。对于魏某和张某某,该院认为,虽然单位为他们上了社会保险后,从工资条中能反映出扣除项目,但并不能由此推定出他们就知道单位此前没有给他们上过社会保险。
至于张某一案,该院认为,张某作为在职职工,因害怕丢掉工作而不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其利益选择在情理之中,此并非其自愿放弃权利,而且涉案单位更不应当以管理者的优势,利用法律关于时效的规定,规避履行法定义务。于是,终审判令涉案单位一次性足额补缴3名职工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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