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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倡导丧事简办、移风易俗的新风尚,进一步依法规范本市丧葬活动、推进殡葬改革,天津市特对1998年制定的《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昨日,新的《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强调,丧事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同时,特别强调禁止利用丧事活动勒索财物。针对一些单位和个人私自从事遗体运送的问题,新条例明确规定:遗体的运送、存放业务,由殡仪馆承办。遗体运送车辆由市民政部门配发统一标志。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遗体的运送、存放业务,否则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被暂时扣留违法从事遗体运送的车辆。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罚款决定的,其暂扣的车辆将被拍卖。
禁令1:禁止单位个人制造销售纸人
新条例规定,本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销售纸人、纸牛、纸马、冥币以及其他用于丧葬活动的迷信用品。一经发现,将予以没收,并可处以制造、销售金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本市禁止非法买卖、转让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出售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要查验购买者提供的火化证明或其他合法证明。不按规定出售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可被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本市禁止在公墓以外修墓立碑,原有分散的坟墓要迁到公墓、骨灰堂安置或者平毁。私自修建墓地的,将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或区县民政部门责令把坟墓清除,恢复原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禁令2:禁止将遗体运往外地土葬
实行火葬的,遗体应当在本市的殡仪馆火化,禁止将遗体运往外地或者在本市土葬。外地人员在本市死亡的,应当尽快在本市的殡仪馆火化。因特殊原因需要将遗体运回户籍地的,必须出具户籍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并到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备案。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时,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凭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遗体、无主或者无名的遗体火化,凭县级以上公安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新条例指出,如果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财物,将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退回,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殡葬服务单位不按照与死者家属或者其代理人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服务项目提供殡葬服务,或者对存放的骨灰保管不尽责,发生损毁或丢失的,将由殡葬服务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禁令3:禁止将骨灰装棺埋葬
遗体火化后,骨灰可以存放在殡仪馆骨灰堂或者安葬在公墓内。农村地区可以存放在为本乡、镇村民服务的公益性骨灰堂,或者安葬在公益性墓地内,也可以深埋。禁止将骨灰装棺埋葬。禁止在公墓以外修墓立碑。原有分散的坟墓应当迁至公墓、骨灰堂安置或者平毁。出售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应当凭死者家属提供的火化证明或者其他合法证明。禁止非法买卖、转让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禁止生产、销售用于土葬的棺木、棺罩。
禁令4:非法运送存放遗体最少罚5000元
违反规定,将遗体运往外地的,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民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将遗体土葬的,责令死者家属起葬、火化,拒不执行的,强制执行,其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从事遗体运送、存放业务的,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民政部门可以暂时扣留违法从事遗体运送的车辆。暂时扣留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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