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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亲戚注册公司需要验资,一厂长“慷慨解囊”,从下属单位账外款中取出30万元交与该亲戚。日前,经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该厂长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今年40岁的陈某自2002年11月起担任天津市某机械厂厂长、党委副书记,负责该厂全面工作。今年6月,陈某的亲属黄某向陈某提出,借公款用于注册公司验资。当月9日,陈某便利用专管厂里全面工作的职务之便,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市某冶金设备厂账外款中支取人民币30万元。而后陈某将该款以存折形式交与黄某,黄某将该款用于注册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验资。后经举报,陈某被抓获,经进一步侦查成案。
庭审中,陈某的辩护人提出,陈某案发前曾向其上级单位的纪检部门交代了其挪用公款问题,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缴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此外,陈某曾被评为市级劳模,为单位作出过贡献,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30万元给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犯罪后能向纪检部门交代问题,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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