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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据介绍,该《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依法对各类商品进行质量抽检,而且,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种商品在同一季度内不得重复抽检。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商品质量监测结果及时汇总分析,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未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披露。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市场上的相关商品组织清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样品检验结束后,对检验合格并仍有使用价值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给被监测人。经被监测人申请仍不退还的,被监测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另悉,对经监测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被监测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对已经销售的,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退换商品;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及时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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