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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很难将贪污、受贿等丑恶的名词与为人师表的教育界联系起来,但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接连审理的两起贪污、受贿案件恰恰就发生在这一方净土。某师范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涉嫌侵吞私设小金库内的公款数万元;某体育院校招生与就业办公室主任因涉嫌利用扩招之便侵吞公款近10万元。昨天上午,某师范学校的老领导班子成员及原部分教职员工共计30余人旁听了对该校原正、副校长的审判。经过连续两个上午的审判,因证据庞杂,法院将于明天上午继续开庭审理。
-案件事实:
根据河西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现年59岁,大本文化, 1995年4月开始担任某师范学校的校长兼党支部书记,负责学校全面工作。 2003年9月该学校并入天津实验中学,王某被调离该校任某杂志社书记。被告人高某现年50岁,大本文化, 1997年11月开始与王某供职于同一所学校,任副校长,负责学校后勤、财务等工作。 2003年9月高某被调离该校任某幼儿师范学校副校长。 2002年12月,王某和高某利用职务之便,从承包学校基建工程的蓟县某装饰公司经理李某处取出学校多支付的工程款人民币2万元,二人瓜分。后王某用分得的1万元购置电脑一台放在家中使用,高某则将分得的1万元据为己有。 2003年8月,在该校并入实验中学前,二人再次利用职务之便,将学校“小金库”内的人民币4.76万元侵吞,其中王某分得3万元;高某分得1.76万元,均用于个人消费。后经该校教职员工告发,检察机关进一步侦查成案。在案件侦查阶段另经审查查明, 2001年10月,王某装修其新买的住房时,由上述装饰公司经理李某具体负责装修。其间,李某为王某垫付装修款人民币3万元。在王某与李某结算时,王某指使高某从学校账外款中支取人民币3万元为其支付装修费用。
-法庭辩论:
在法庭质证阶段,相对于副校长高某的认罪态度来说,校长王某诸多辩解,但最后都被公诉人员问得哑口无言。王某辩称,其买电脑的一万元钱是装饰公司经理李某自愿赞助的,当时负责后勤工作的副校长高某提出李某多次给学校资助一些经费,刚好那时想改善办公条件,就让李某买了台电脑。王某称,因在学校工作忙,没时间用,所以就把电脑搬回家用了。至于“小金库”里的钱是有一年收取学生的项目资助后设立的,后来由于学校要合并,他与副校长商量要把“小金库”里的钱花掉,但最后取出的那3万元钱都用在学校工作上了,如慰问老同志等方面。关于装修费的问题,王某也辩称完全是由其个人负责的。公诉人员提请法庭注意,王某的这些辩解,均与案卷中的证人证言等证据相左。因证据庞杂,法院将于明天上午继续开庭审理此案。
案件链接
现年47岁的管某,原系本市某体育院校招生与就业办公室主任,大本文化。 2003年8月,管某在负责该院招生与录取等工作期间,利用单招扩招学生的职务之便,收取河南省学生郭某缴纳的单招扩招费3万元。去年3月,管某以其外甥的名义开设银行卡,用于收取学生的单招扩招费。同年6月,他持该卡在市友谊商厦花6.2万元购买了东芝牌等离子电视机1台,还偿还了欠同学吕某的债务。 2004年6月,管某还利用职务之便录取了学生沈某,并收受感谢费1万元。公诉机关认为,管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本单位公款共计9.2万元,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感谢费1万元,应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日前,本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庭审,此案目前仍在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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