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在负责一家出租汽车公司南开租赁分部的业务期间,利用合同实施诈骗,先后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百余万元。虽然,该男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但因其给被害人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至今无法弥补,日前,天津南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2004年5月,本市一家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南开区成立了南开汽车租赁分部,安排由张某负责经营汽车租赁业务。2004年12月至2005年4月间,张某竟谎称其公司能够为客户购买汽车,先后与8人签订了购车合同,骗得预付车款等共计96.6万余元。后张某将所骗钱财全部挥霍。
2005年4月15日,张某私自将帮助他人购买的、未上牌照的价值24万余元的广州本田雅阁轿车,以南开汽车租赁分部的名义出租给本市东丽区大毕庄镇的他人,并收取15万元保证金。后张某将保证金据为己有。然而,张某的“好梦”不长,于4月30日落入法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经营一家出租汽车公司南开汽车租赁分部期间,超出经营范围,隐瞒其不可能实际履行购买行为的事实,以订立购买汽车合同的方式,骗取8名被害人的预付车款,用于偿还个人所欠债务和用于个人消费挥霍。另外,张某虽然为一名被害人购买了汽车,却私自将未上牌照的、不属于南开汽车租赁分部的汽车出租给他人,并将收取的租车保证金据为己有。张某的行为占有和侵犯的是被害人的财物所有权。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11.6万余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虽然被告人张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但其诈骗多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至今无法弥补,故应依法对其从重处罚。由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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