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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从天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获悉,为维护汽车用户的合法权益,即日起,本市将对维修企业不按规定开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合格证》的予以严查重罚,最高罚款额将达2万元。
据介绍,按有关规定,机动车维修企业在对车辆维修竣工后、出厂前必须开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合格证》。该证是对维修后的车辆实行质量保证的依据,也是调解、处理质量纠纷的有效证据,同时,是汽车用户享有质量保证期的凭证。《机动车维修竣工合格证》由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统一印制和发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发布后,仍有部分维修企业存在侥幸心理,不给顾客开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合格证》。为此,从即日起,本市对机动车维修企业不按规定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合格证》的,除以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外,最高处以2万元的罚款。同时,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提醒广大用户,在车辆进行维修后,可按规定向维修企业索要竣工合格证,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企业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合格证》,车主可以拒付维修费并及时向维管处举报。
投诉举报电话:24326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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