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高博):南开大学文学院教授宁某撰写了一部名为《中国文言小说总目提要》的书籍,于1996年12月1日在齐鲁出版社发行,2001年同为南开大学教授的孟某撰写了题目为《一本抄袭拼凑而成的“专著”(中国文言小说总目提要)抄袭考》一文,并在《渤海大学学报》上发表。自2002年至今,该文章被多个网站转载,其中包括学术批评网站。宁某认为孟某不仅对其撰写的文章大加诋毁,且对他本人进行言语攻击,为此将孟某、《渤海大学学报》编辑部及学术批评网站告上法庭。近日,天津市南开区法院一审判令被告孟某在二被告的刊物及网站上发表由法院审查后认可的致歉信。
据原告宁某诉称,自己编写的《中国文言小说总目提要》一书曾荣获山东省1995—1996年“优秀图书奖”,1999年荣获天津市第七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著作三等奖。被告孟某在文章中,对原告本人进行侮辱、诽谤等语言攻击,使原告精神受到极大损害;被告《渤海大学学报》刊发该文章、被告学术批评网站不负责任地转载此文章,使对原告的损害扩大。故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在相关网站及刊物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孟某辩称,原告的作品是其剽窃、抄袭李剑国《唐前志怪小说史》《唐五代志怪传奇叙录》,孙楷第《戏曲小说书录解题》及《中国古代小说百科全书》等作品当中的几百处而完成的。被告是在进行正常的学术批评活动,并没有对原告进行侮辱,不构成名誉侵权,而且原告并不存在着名誉权受损的事实,所以原告要求5万元的赔偿并不存在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被告《渤海大学学报》编辑部辩称,学报确实发表过孟某的文章,该文章用翔实的材料揭露和批评了严重的抄袭情况,被告发表孟某文章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学术界的腐败之风,有助于学术研究与学术争鸣,也符合本刊的办刊精神,所以不应负任何法律责任。
被告学术批评网站辩称,该网非首发媒体,原告的作品属于学术著作,因此对该著作的评论,包括肯定的、赞扬的评论和批评性的评论,均是学术领域的正常学术评论,谈不上侵权,如果原告觉得对他的著作的批评有欠恰当,那么他本人完全可以进行摆事实、讲道理的学术反批评。既然是学术上的笔墨官司,那么就应笔墨打,真理愈辩愈明。如果原告写出其据理而争的反批评大作,本网也愿意发布。
南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污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言论自由,公民有对他人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但这种批评和建议,不得有污辱他人人格的内容,若损害了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被告孟某在文章中使用了诸如“脸皮越来越厚。古人云,盗亦有道,但他居然当面为盗窃,实在连为盗之道也不讲了”等污辱性语言,具有贬损原告名誉的性质,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因被告孟某的文章在覆盖范围较大的《渤海大学学报》及被告学术批评网站等报刊和网络上转载,引发了对原告的不良议论,其侵权行为足以影响公众对原告的社会评价,对此,被告孟某及《渤海大学学报》编辑部、被告学术批评网站应承担民事责任。三被告以文章内容真实,认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之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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