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政府颁布的廉租房、经济租赁房和经济适用房配租和销售三个管理办法,本市面向拆迁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已全面展开,共为9400余户中低收入居民解决了住房问题。
1208户家庭受益廉租房
2003年底,为解决城市拆迁中的生活、住房“双困”家庭住房问题,本市开始集中建设48万平方米廉租房。目前,廉租房各项工作进展顺利。
申请廉租房的对象为市内六区2003年1月1日以后实施拆迁的拆迁户,并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二是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三是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含)平方米。廉租房月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00元,物业管理费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35元收取。目前,全市有1208户符合条件的家庭办理了选房和入住手续。
2118户家庭配租经济租赁房
经济租赁房包括经济租赁房实物配租和发放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两种形式,经济租赁房实物配租现已停止。
申请对象均为中心城区2003年1月1日以后实施拆迁,非农业户籍且年收入低于1.5万元的家庭。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二是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或领取特困救助;三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在8万元(含)以下,且他处无住房。租金为承租人负担50%,另50%租金由市政府给予补贴。
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单人家庭月补贴200元,三人或两人家庭月补贴300元,三人以上家庭月补贴400元。享受招租补贴的家庭按单人家庭1万元、三人或两人家庭2万元、三人以上家庭3万元的标准缴纳租赁保证金。申请家庭终止享受招租补贴时,退还租赁保证金本息。享受招租补贴的年限原则上为3年。目前全市有2118户家庭配租了经济租赁房,为716户家庭发放了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
2407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2005年以来,采取“四带”招标建设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和市政基础设施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两种方式解决拆迁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具有市中心城区非农业户籍,所居住房屋在2003年1月1日以后拆迁;二是家庭上年收入在42000元以下;三是拆迁户实行货币安置,拆迁补偿安置费中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25万元。至2005年底,共向3918个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了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证明, 2407户家庭购买了经济适用房。另外,至2005年底,南开、红桥、北辰区的8个定向安置用房项目、 66万平方米、 7700套住房已提供拆迁户选房,有2991户拆迁家庭选择购买了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