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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外地来津人员分工配合,光天化日之下飞车抢夺储户人民币8万元,这起本市最大的飞车抢包案昨天在河西区法院开庭审理。公诉人当庭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重判处,每人判刑10年以上。
三名作案者中,邹某、李某是广西人,谢某是广东人。现邹某在逃,李某、谢某昨天受审。二人均称,到天津“弄钱”是邹某提出来的,因为他曾经到过天津,对天津比较熟悉,作案用的摩托车也是邹某从广西托运到天津的。去年8月8日他们分头到津,在天津站见面后,邹某带二人到津南区一宾馆住下。经预谋,他们选择了河西区小海地曲江路高架桥下的工商银行泰山里支行作为作案地点。
此案发生在去年8月12日上午9时许。当时由邹某进入银行观察取款人的情况,李某、谢某驾驶摩托车在外面守候。当邹某看到事主乔某从银行取出巨额现金后,随即用手机通知李某、谢某。接着,谢某开着摩托车驮带李某对乔某进行尾随,当行至珠江道天津财经大学附近时,李某乘乔某不备,将乔某放在自行车前车筐内装有8万元人民币的提包抢走,并与谢某逃离现场。
昨天在法庭上,二人一致认为,他们抢到的只有7万元。因为他们是按照7万元均分的,每人拿了2.33万元。二人说,按照邹某的计划,他俩抢完钱就分开了,李某乘公交车回到宾馆,谢某将摩托车存到存车处后,也乘车回到宾馆。李某回去后就把包交给了邹某,钱是邹某数的,也是邹某分的,邹某告诉他们是7万元,他俩谁都没数过刚抢来的钱是多少。
公诉人当庭指出,本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取款凭证等证据可以证明涉案金额为8万元。本案被害人乔某是一位女士,取这些钱是为还债用的。为了避免意外发生,当天她还叫着自己的大姑姐陪同前往,没想到还是出了事。本案的发生给被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失,使其家庭陷入困境。
公诉人称,飞车抢夺案件近年来在本市时有发生,其特点是流窜作案、社会危害性极大,也是当前严打整治的重点犯罪类型之一。公诉人希望法庭依据本案性质、情节及后果,对李某、谢某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对二人依法从重处罚。
同时,公诉人希望通过本报呼吁有关金融机构加强内外监控防范措施,切实维护储户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并提醒广大市民在存取巨额现金时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谢某的家人为他请来的律师当庭提出,谢某应为从犯,因为他对天津不熟,犯意是邹某提出来的,加之其为初犯等原因,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判处。
公诉人则认为,此案是一起有预谋、有分工的共同犯罪案件,李某、谢某事先共同预谋,在实行犯罪阶段分工明确、互有配合,事后共同分得赃款,对二被告人均应认定为本案主犯。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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