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歌舞厅老板让两名女性经理和领班组织多名“伺陪小姐”,在KTV包房内表演脱衣舞。近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以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老板张某有期徒刑1年半,以同样的罪名分别判处女子李某和罗某有期徒刑1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张某系某歌舞厅的经营者。为招揽生意,张于2005年8月12日晚20时许,让女子李某、罗某在歌舞厅内组织七名“伺陪小姐”,到歌舞厅的两个KTV包房内,向在此娱乐的八名男子进行脱衣舞等表演,被民警当场查处。庭审中,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张某法律意识淡薄,对此犯罪认识不清,而且此次犯罪社会影响不大,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法庭从轻判处。被告人罗某的辩护人提出,罗某系从犯,此次犯罪范围较小,社会影响不大,而且罗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罗某目无法律,为营利和招揽生意,在歌舞厅包房内组织“伺陪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法律,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应依法惩处。考虑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交纳罚金等情节,及三被告人在实施犯罪中各自的地位作用,法庭在量刑时酌情予以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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