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就业困难对象包括: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就业确有困难失业2年以上长期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中可以就业的人员。对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的单位,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给予相应的就业援助补贴。凡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养老、失业、医疗等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同时,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下岗人员签订劳动协议)的,给予岗位补贴,具体标准按原政策执行。
(十一)促进就业载体规范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实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鼓励劳务派遣组织做大做强,对于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及新生劳动力,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制度健全和管理规范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对从业人员数量较多且岗位稳定的劳务派遣组织给予一定奖励。
规范和鼓励公益性再就业公司发展。对经营时间2年以上,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200人以上,且与其签订2年以上劳动关系的公益性再就业公司,按招用人数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公益性再就业公司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资金管理,扩大就业规模,稳定就业岗位,逐步向市场化方向发展。以前认定的公益性公司,继续执行原政策。
对原有及新建再就业基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对象及本市被征地农民的,按招用人数给予不超过一年的岗位补贴。对于吸纳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再就业基地,参照非服务型企业吸纳大龄人员的政策,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鼓励发展社区就业组织,对以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现役军人配偶为主而建立的手工编织等社区组织,按规定享受免费培训、社保补贴、税费减免等政策。
三、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全面提供就业服务
(十二)统筹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管理。建立城乡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全面落实各项政策,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技毕业生等新生劳动力和复员转业军人就业再就业工作。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限制,保障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
(十三)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以人为本和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要求,全面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向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信息实时联网及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
(十四)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原则,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建成就业服务的信息网络,实现实时交互的网络功能,努力提高软件功能和管理服务水平。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建立劳动力市场供求监测制度,定期分析、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指导价位等信息,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十五)全面建立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体系。完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职能,建立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根据工作任务配备3至5名专职工作人员,编制由各区县调剂解决,经费从市再就业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在被征地农民多、转移就业任务重的行政村,用购买服务的办法设置就业信息员,要保证工作条件,加强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劳动保障队伍建设,推行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和业绩考核制度。加强基础管理,规范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建立城乡劳动力的登记统计制度,及时反馈工作信息。
(十六)努力提高职业培训水平。搞好国家级的三个服务中心和市、区县职业培训机构建设,整合全社会职业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快培养适应企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被征地农民、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根据再就业培训的专业和工种,适当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实行职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制度,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定点机构。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就业效果的挂钩机制,引导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
充分发挥“培训促创业、创业促就业”的就业倍增效应,对具备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提供项目开发、专家指导、小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提高创业培训的补贴标准,以创业成功率为重要考核内容。
(十七)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加快公共职业培训鉴定基地建设,整合区县职业培训资源,构建起以国家级和市级培训基地为主导,以行业企业培训为基础,与就业有机结合的现代化职业培训体系。以培训促就业,实施职业资格证书进校园行动。加大职业院校推行学生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的工作力度,提高新生劳动力市场就业竞争能力。切实加强新生劳动力就业工作,大力推行劳动预备制,鼓励发展青年见习基地,给予专项补贴,增加高校毕业生实践经验,提高就业率。
四、完善分流安置托管政策,全面加强就业管理和失业调控
(十八)推行全部人员分流安置托管和国有特困企业退出市场工作。国有特困企业要以分流、安置和托管等不同办法,妥善安置离退休、工伤和丧失劳动能力、“4050”大龄职工和年轻职工等全部人员。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各类人员的相关政策,结清企业与职工的历史积欠,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国有特困企业要以此为前提,停止所有经济活动,关闭财务账户,实现基本退出市场。
(十九)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充分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国有资产管理、财政等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积极支持企业东移,鼓励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规范企业关闭破产。综合运用再就业政策予以扶持,妥善分流安置新增富余人员,做到职工岗位不丢失,转换身份再就业。企业关闭破产要依照法律和政策制定职工分流安置、参加社会保险和处理遗留问题等方案,确保职工合法权益。
(二十一)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企业要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妥善分流安置职工,减少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因整体退出、实施东移、主辅分离、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以及其他原因需要裁减人员的,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被裁减人员的就业安置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执行。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事前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二十二)加强工作指导并严格依法运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核准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并监督企业认真执行。企业和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各项政策,使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推进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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