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加强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市场公平。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
(二十四)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对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区县和困难行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十五)完善就业、失业统计制度。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城镇劳动力调查,准确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制度,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人员,均可到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纳入全市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
五、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六)完善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要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科学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互关系,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既要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更要有利于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
(二十七)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二十八)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在认真分析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状况和统筹考虑就业再就业资金安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就业,从源头上稳定就业。进一步拓展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使用渠道,支持参保单位开展转业转岗和在职培训,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促进就业服务机构提升服务功能,用促进就业的办法控制和减少失业。
(二十九)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修订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及时接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要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六、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三十)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再就业工作委局际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就业工作委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相应调整、充实工作职能,完善分工协作和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各区县政府也要对联席会议制度和职能作相应调整。
(三十一)加强再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用于劳动力市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公益性岗位补贴等经费,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加强再就业资金管理,规范落实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系统,实施从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到政策落实的全程管理,提高再就业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再就业资金效绩评价体系,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运用量化考评方法,对重大支出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切实加强再就业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再就业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推动再就业资金财务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透明化。
(三十二)建立社会支持和齐抓共管的机制。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团结各方积极参与。对他们组织各类培训、开展多种形式服务和提高创业就业服务能力给予支持,形成社会支持和齐抓共管、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的工作机制。
(三十三)加强就业再就业宣传工作。各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把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继续树立和宣传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基层单位切实落实政策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依托企业、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舆论宣传,引导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在国家政策扶持和社会帮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
(三十四)本实施意见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各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制定具体配套办法。政策审批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本市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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