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日前,为了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法院出台了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对审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予以明确。这件司法解释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6年1月23日起实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因此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
该司法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同时,该司法解释规定:“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等等。
新闻回放:为2000元竟抢车伤人
2006年1月27日,本报以《持枪抢劫出租车来津销赃》为题报道了两名山东少年持枪抢劫出租车后来津销赃的案件。案件中的少年薛某今年才满16岁是山东省乐陵县人,初中没毕业就辍学外出打工,在青岛打工期间,他结识了同是乐陵人的吕某。俩人感觉打工来钱慢,于是密谋抢出租车。
2006年1月19日凌晨1时许,两人手持砍刀和自制钢珠手枪在乐陵伤人抢车。
2006年1月20日上午,两人开车来塘沽销赃时候落网。原来,两名外地少年“精心策划”憋着在春节前“捞一把”。他们持自制钢珠手枪和砍刀在老家抢劫了一辆出租车,随后开到本市卖了2000元。
令他们没有想到的是,车刚出手便被塘沽警方人赃俱获。塘沽警方清查外来人口看出破绽,警察擒凶时发现,歹徒的钢珠枪子弹已上膛。
新闻事件:少年团伙上街抢劫
2005年12月10日10时许,在万兴派出所界内某网吧内,自称“砍刀帮”的一伙男女将上网的小斌(化名)用刀挟持上一辆出租车,将其拉至西青区小稍口附近僻静处,对其进行殴打,并用砖头砸伤小斌头部,后抢走其身上为数不多的现金。
该地段的抢劫案件接连发生。公安南开分局百余名刑警在“铁拳”行动中连续奋战,终于打掉了一个持砍刀在市内疯狂伤人、抢劫,作案数十起的特大恶性犯罪团伙。
据警方了解,被刑拘的9名犯罪嫌疑人中,小马是最大的,虽然已经过了20岁的生日,但他个子不高,脸上那股稚气尚未褪去。其他嫌疑人中十五六岁的就占了一大半,主犯大江以及二子、小丑等3人都刚刚年满16岁;小东、小艾、“鼹鼠”、博博等4名疑犯年仅15岁;女嫌疑人小玉年龄才满14岁。
目前,10名嫌疑人中除一人另案处理外,其余已悉数被依法刑拘。
单亲未成年人,要特护
“国家的命运掌握在父母的手中。”这句话深刻地挑明了家庭教育的作用。父母是孩子出生后接受教育的第一课堂,和第一任教师,教育的成败关乎国家命运的兴衰。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相比,具有早期性、日常性、权威性和感染性特点,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
很多离异的家长单身抚养孩子,有人只注意培养孩子的独立性,忽视了温情教育,导致孩子冷漠、自私,根本不知道该怎么去关心、体谅别人。而有些家长认为,自己婚姻的不幸给孩子带来了不好的影响,在生活方面娇纵、宠爱过分,让孩子产生了诸多不良习气。
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单亲家庭的增多,由于长期接受单一的教育,单亲家庭子女中70%以上都存在心理问题,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成长。因此,家长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尤其不可忽视。
企业私雇滥用童工,当禁止
2004年6月,武清区劳动部门在对该区某针织厂厂区的执法检查中,着重检查了群众举报的该厂使用童工问题。当时厂方和工人都予以否认。后来,某媒体记者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选择了部分童工的姓名、家庭住址以及家长的名字。根据这些地址,记者立即赶赴安徽砀山、河南虞城、山东单县等地。经过核实发现,被调查的这些人来该厂打工时还不到十五岁。同时,该针织厂不仅存在严重的私雇滥用童工的事实,而且还存在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克扣甚至拒发工人工资的现象。
我国《劳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不仅是保护未来公民的受教育权和发展权,更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国家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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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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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工作者关注未成年人别嫌贫爱富
曾有媒体报道,本市某小学开家长会时,校长公布,某学生家长为建校捐献空调多少台,某学生家长为校庆捐款多少等等,令一些没有捐钱捐物的家长很没面子,小学生们也为自己的父母没有其他同学的父母有钱而自卑。
从事中学生教育工作多年的李老师认为家境如何,孩子没有错,如果给他们冠上贫富不等的帽子,那就会令孩子身心受伤。全社会应该都来关注未成年人成长,不能“嫌贫爱富”。否则,不仅不利于贫困家庭孩子的健康成长,同样也不利于家境优越孩子的健康成长,更不利于全社会的健康均衡发展。
据统计,目前我国大约有200多万孤残儿童,这些孩子在没有获得先天的同等权利的情况下,如果我们后天再不给他们同等发展的权利,那只会加重社会负担。关注这些孩子的成长,我们除要拿出专项资金和人力外,更需要倡导全社会摒弃“嫌贫爱富”的观念,平等地给未成年人以关爱,把他们培养成为国家的有用之才。
法学专家保护特别法出台
我国对青少年犯罪处罚的法律试验地区范围也正在一步步扩大,2003年下半年推出北京、天津、上海等6个社区矫正试点。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少年法庭向公安、检察等部门发出建议,对刑事犯罪少年试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限制公开”制度。
而作为试点,天津设立少年法院,以便进一步提高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水平,完善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笔者认为,作为设立少年法院的前提,制定专门针对青少年犯罪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特别刑事法则,这是必不可少的。
有关法学专家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体现,它涉及到青少年特殊的生理、心理、学习、生活等众多方面,是一种“社会综合征”。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决不能一“关”了之。对未成年犯处置适用非刑事化、轻刑化、非监禁化是当前国际社会对未成年犯实施司法保护的趋势。我国自1991年颁布《未成年人保护法》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已逐步走向法制的轨道。近些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颁布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司法保护。但是我们同时也应当清醒地看到,由于种种原因的影响,我国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司法保护也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加强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司法保护体系的构建已成为当务之急。
如何构建我国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司法保护体系呢?有关法学专家建议,从以下两方面来考虑:一是基本法律的体系构建即横向立法;二是特别法的体系构建即纵向立法。
同时,构建我国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司法保护体系,还应建立相应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司法保护若干制度。例如建立社区矫正制度;建立免刑制度;建立暂缓起诉制度;建立对未成年犯附条件的消除刑事污点制度;建立未成年犯“应当假释”制度;设立未成年人法院,这样可以使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司法保护真正落到实处。
论坛结论:未成年人教育需三方同步
在一个未成年人成长与母亲教育论坛上,专家一致认为,加强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需要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未成年人的成长,所接受的教育主要是来自这三个方面。若是三者能形成一股合力,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就能事半功倍。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要实现家庭、学校、社会有机结合。思想上要三者同步;态度上要从“自然型”转变到“自觉型”;指导方法上,要从单纯的“生活型”“教育型”转变到“指导型”;模式上,要从“封闭型”转变到“开放型”,切实保证广大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犯罪凸显新特点
从事多年青少年犯罪审判研究的河东区人民法院刑庭刘庭长分析指出,校园暴力犯罪案件是一种源于家庭、显现于学校、恶化于社会的问题,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及表现形式。
凸现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和对未成年人教育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教育、社会科学和有关法学专家专注和研究的问题。笔者多方走访调查发现,越来越多的人把目光投入到保护未成年人的行列中来,因为未成年人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他们的素质影响着未来。
长期从事少年犯罪审理工作的天津市塘沽区法院少年庭审判长郑珺介绍,整理分析近几年少年犯罪的案件时,她发现,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卷入偷窃、性犯罪、吸毒、破坏财产和不计后果的暴力犯罪中。与过去相比,新时期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了以下新特点。
特点一:未成年犯罪走向低龄化
未成年人犯罪学历低、犯罪年龄低、恶性案件增多。只具有小学、初中学历,年龄段在14岁到16岁的犯罪少年的比例逐年增长,且恶性案件也逐年增多。过去少年犯罪集中体现在盗窃、抢劫等普通的犯罪行为,而现在强奸、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交通肇事和贩毒等恶性案件在逐渐增多。
特点二:一般冲动犯罪无明确动机
未成年人犯罪无明确动机的犯罪占一定比例。一些少年在犯罪前并无明确动机和预谋,只因一点不顺心的事就动怒动武,或者因为好奇、好玩,为寻求刺激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有的甚至是“一念之差”就糊里糊涂堕入了犯罪深渊。
特点三:不分是非模仿成年人作案
这主要表现为暴力性、预谋性犯罪增加,从而使犯罪性质更为严重。过去,未成年人作案手段是原始的、简单的,如扒窃、顺手牵羊、钻窗入室等,而现在多使用蒙面、戴手套、写恐吓信等成人作案常用的手段。
特点四:未成年犯罪罪行日趋加重
有的少年作案呈现残忍、凶残的趋势,表现出犯罪成年化倾向。如罪犯杨某刚年满14岁,因看黄色录像后,猥亵邻居家的3岁女孩,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罪犯张某等4人因看了打斗情节的小说后也学着其中的情节模仿,合伙持刀抢劫,均被判处徒刑。
特点五:未成年团伙犯罪上升
少年犯罪很少是单独作案的,大多是两个或多个人作案。十几岁的少年生性好动,好奇心、模仿力强,自控能力差,极易盲从,再加上一些心怀叵测的人,尤其是社会上黑恶势力的威胁利诱,使少年上当受骗,走上黑道,越陷越深,所以,团伙作案多数是以成人为首的犯罪。有关数据统计,少年犯罪中80%是团伙作案。如:罪犯王某作案时不满17岁,平时厌学,在家不听父母管教,在学校不听老师说教,其父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对其非打即骂。王某为了躲避父亲的管教,与社会上的闲杂人混在一起,结果以犯罪而告终。
特点六:未成年女性犯罪日益增多
社会上一些人花天酒地、纸醉金迷的生活方式,吊起了不少涉世不深的少年的“胃口”。他们根本不考虑自身的经济实力,为了满足日渐膨胀的欲望而去实施犯罪。特别是近年来兴建的游戏厅、网吧等,将那些无心上学的“双差生”和流失生吸引过去。在这些地方,他们大把大把地扔钱,经常找别人借钱,而一旦欠债多了,便步入盗窃、抢劫等犯罪之路。一些女孩子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也加入了他们的行列。
相关法律链接
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应依法从轻或减轻
司法解释规定,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无期徒刑酌情轻判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未成年罪犯重在教育
司法解释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情节轻微不定“抢劫”
司法解释明确,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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