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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举办法制讲座是提高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法律知识水平的重要途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从1998年6月至2002年12月,共举办30次法制讲座,并将讲座内容编辑成书。本章记述了宪法、人大制度、中国法律史、法学理论、加入世贸组织、知识产权法律、科技法律等讲座的情况和我相应讲话的内容。
第三章学习充实更新提高
带头学习宪法
六月十六日 星期二 晴
下午,主持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法制讲座,各位副委员长、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听讲。中国人民大学许崇德教授讲《我国宪法与宪法的实施》。讲后,我提了几个问题。我问,宪法序言是否和条文具有同样法律效力。他认为有同样法律效力。厉以宁委员问,现行宪法是否有修改的必要。他认为社会在发展,法律总是会跟不上形势变化,因此需要修改。按照宪法规定,修宪要经过人大常委会提出,或1/5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丁石孙副委员长问,对违宪如何监督。曹志副委员长说,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能抵触宪法,必须与宪法相符。许崇德在授课中还对法律是1/2多数通过,宪法是2/3多数通过,是否有不协调之处的问题,做了回答。许崇德不赞成在修宪中把私有财产写为“神圣不可侵犯”。
补记:
我在讲话中首先谈到学习宪法、法律的重要性。我说,为了做好立法和监督工作,并使人大各项工作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该带头学习宪法和法律,学习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理论,形成浓厚的学习气氛。我们还要看到,人大刚刚换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有一半以上是新上任的。这些同志来自国家机关和社会各界,既有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领导同志,也有专家、学者和各个方面的代表人物。虽然大家熟悉各自工作和工作领域的情况,但是应该承认,我们对宪法、法律还不够熟悉,对人大工作也不十分了解,迫切需要加强学习。在人大工作多年的同志,也需要通过不断学习和研究宪法和法律,不断充实新知识,进一步提高法律理论水平和人大业务工作能力。因此,委员长会议决定,加强对宪法和法律的学习,请专家、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讲授宪法、法律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
对于宪法的重要性,我讲,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依据,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国的现行宪法是1982年通过的。为了使它成为一部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适应新时期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发展的要求,在1988年和1993年对宪法进行了两次修改。依法治国,归根到底就是依照宪法治国。
学好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
八月二十九日 星期六 晴
下午,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次法制讲座,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李步云同志讲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他讲,历史上一直存在着人治和法治之争,韩非子是法治,儒家是人治。
我在主持讲座时,发表了题为《学习邓小平理论,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讲话。
我的讲话摘要:
党的十五大把邓小平理论确定为我们党的指导思想,号召全党兴起一个学习邓小平理论的新高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体机关干部,要从肩负的历史责任出发,联系人大工作实际,进一步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科学地回答了中国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发展阶段、根本任务、战略步骤等一系列基本问题,形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科学体系。
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论述,十分丰富和精辟。主要是:第一,重视民主法制建设,反复强调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意义。他认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他指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把法制建设提高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战略性全局的高度。第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他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制度。这种制度最符合中国的实际。邓小平同志认为,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就是要坚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能搞西方的多党竞选、三权分立、两院制那一套。他指出,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产生腐败,这是一条铁的规律。第三,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他提出立法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既要有紧迫感,又要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立法“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要多找一些各方面的专家参加立法工作”。他强调,加强法制建设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第四,民主法制建设一定要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他说:“民主只能逐步地发展。”“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涣散党的纪律,而正是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纪律。”“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绝不是社会主义民主。”“人民的团结,社会的安定,民主的发展,国家的统一,都要靠党的领导。”
邓小平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思想,是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基础,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人大工作的科学指南。我们要把理论与实践、学习与运用统一起来,以科学的态度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努力把人大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深入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九月二十二日 星期二 晴
下午,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次法制讲座,法律委委员刘政讲《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及其历史发展》。他就中国人大制度的内涵、特点和发展过程做了比较全面的阐述,使大家对人大制度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但是,他的几点启示中,没有讲到党的领导和法律的关系。我在讲座结束后讲,近半个世纪的实践证明,人大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根本政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法制,依法治国,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需要进一步完善我们的人大制度。
补记:
刘政讲了以下的内容:一、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政体。二、民主选举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整个国家机构的基础。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是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但是人大和“一府两院”都是代表人民利益,根本目标是相同的,人大的监督既是一种制约,也是一种支持和促进。三、中国的人大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做出决定。这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政体,也有别于苏维埃制度,因为人大制度除工农联盟外,还要团结所有爱国力量,具有更广泛的群众基础。四、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发展过程,刘政把它分为4个时期:一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前4年,毛主席十分重视人大制度的建立。二是1954年至1966年,人大制度全面确立和曲折发展。三是“文化大革命”10年,人大制度遭到严重破坏。中央文革小组和各级革命委员会集党、政、军大权于一身,根本否定了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作用。四是“文革”以后,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人大制度得以恢复和健全。三中全会决定把党和国家工作的重点转到经济建设上来的同时,也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
刘政在讲课的最后一段讲到,搞“人治”还是搞“法治”的问题。我听了以后感到,需要对人治和法治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因此,我在讲课结束后也讲了几点看法:一是不能说中国的人大制度是世界上最好的制度,但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制度。二是要正确处理党的决定和法律的关系。三是党对人大的领导是通过在人大的党组织和党员并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来实现的。我再次感到:必须通过理论学习和实践,对“党大”还是“法大”这个问题,做出全面和正确的回答。
学习中国法律史
十二月二十二日 星期二 晴
下午,主持人大常委会第六次法制讲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晋藩同志讲《中华法制文明的世界地位与近代化的几个问题》,令人颇感兴趣。张教授讲了如下要点:一、中华法制最早出现在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二、经济、宗法家长制、儒家纲常伦理决定了皇权、神权为中国古代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三、法家主张以法治国,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实际推行的是外儒内法。古代的“授法断罪”,出发点是约束司法官员的权力。四、德主刑辅,综合为治。这与现在的法治加思想工作有相似之处。五、伦理关系对法律的渗透,将君权、父权、夫权引入法律,如欺君、不孝均为大罪。六、制定法与判例法、习惯法相结合。七、官员以无诉讼案,即无人打官司为政绩取向。清末的法律改革是照搬西方,特别是日本的法律,走改良主义道路,是不成功的。
补记:
我在主持讲座时讲了这样一段话:我国是文明古国,中华法制文明源远流长,内容丰富。法属于上层建筑,不同的社会形态,有着本质不同的法制。我们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总结我国几千年来丰厚的法制遗产和经验教训,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批判地继承有益的法制建设经验和法学研究成果。同时,也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吸取外国有益的立法经验。这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是很有益的。
学好法学理论
1999年
二月二十八日 星期日 晴
下午,主持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闭幕会。
会后举行人大常委会第七次法制讲座。委员长会议已接受委员们的意见,从这次讲座起,把听讲座的范围扩大到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刘瀚同志讲《法学理论的几个基本问题》,讲得不错。如讲到,法律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并通过强制力保障实施;道德和法律既有共同点,也有差别,这是法学理论永恒的主题。
补记:
我在主持讲座时说,我们的立法需要法学理论的支持和指导,但同时又强调法学是上层建筑,必须为经济基础服务,为现代化建设服务。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是法学理论进一步发展的动力和源泉。我们既要尊重和借鉴现有的法学理论,又不能被它束缚。法律作为一门学科,有其自身的规律、发展历史和体系。法学理论是研究法律规律的科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依据。人大在起草和审议法律草案的过程中,经常遇到一些问题,特别是有争议的问题,需要法学理论予以解释。熟悉和掌握法学理论基本知识,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基本功。希望大家结合本职工作,系统地学习法学理论,指导实践,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
抓紧制定行政法律
十二月二十七日 星期一 晴
上午,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二次法制讲座,国家行政学院应松年教授讲《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既有内容,又讲得简明扼要。
补记:
我在主持讲座时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是行政机关正确行使权力的根本保障,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对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依法行政,首先必须有完备的行政法律制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十分重视行政立法工作,先后制定了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以及一大批具体的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这些法律的制定,标志着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框架已初步形成,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为适应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在今后一个时期,行政立法仍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一个重点。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现实需要,要抓紧制定国家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收费法、行政强制法等行政法律,切实保障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党的十五大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要从根本上转变那些已经不适应依法行政要求的传统观念、工作习惯和工作方法,要努力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法规,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各项职责,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支持和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掌握马克思主义国家政权理论
2000年
三月一日 星期三 晴
2000
上午,主持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的闭幕会。
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举行第十三次法制讲座,由吉林大学教授王惠岩同志讲《马克思主义国家政权理论的几个基本问题》。讲得深入浅出,生动活泼,反映不错。
补记:
他讲的主要内容是:一、国家政权理论的主要内容是“国家的起源、本质和消亡”,起源最为重要。二、两种生产决定社会制度,一是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生产,一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在生产力低下的原始社会,人与人基本纽带是血缘关系。三、由于剩余产品的出现导致私有制,阶级产生了。以强力为后盾的国家制度成为社会不同群体的联结形式。四、把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是国家的本质。国家为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阶级服务。物质生产发展,引起社会结构变化。如果公有制失去了主体地位,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必然发生变化。五、国家的功能就是把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法治国家都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六、关于国家形式。国体是国家由哪个阶级掌握政治权力。政体是用什么方式来行使政治权力。一定的国体,要以一定的政体来表现。七、政治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权力集中于一个人或几个人手里,必然表现出专制。另一种权力结构是三权分立,即资产阶级民主制。所谓共和国,就是领导机构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第三种是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和司法权,形成民主集中制的权力结构。这是马克思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提出来的。在中国,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党的主张通过人大的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是由中国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八、国家结构分为单一制、联邦制(相对独立的地区的联盟)和邦联制(主权国家的联盟)。中国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之间是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
我在主持讲座时说,马克思主义国家政权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重要内容。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马克思主义国家政权理论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我们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需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作指导。高级干部要努力成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会治党治国的政治家。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加强学习,既要学习经济、科技知识,又要学习政治、法律以及历史、文化等方面的知识,特别是要学习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只有这样,才能有正确的政治立场和观点,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才能在前进道路上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科学的认识、坚定的信念。
熟悉世贸组织规则
十月三十一日 星期二 晴
下午,主持第十七次法制讲座,由人民大学法学院郭寿康教授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我国立法的有关问题》,讲得不错,使我们对世贸组织规则有一个概括的了解。
补记:
他说,世贸组织规则的框架包括《建立世贸组织协定》和4个附件。前3个附件,即附件一,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附件二,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附件三,贸易政策审查机制。以上3个附件是缔约方必须共同遵守的。附件四,多边协议,包括民用航空器、政府采购、奶制品、牛肉4个协定。世贸规则对成员方规定的义务主要是通过国内立法来实施的。世贸制度实施的保障机制依靠:法律法规的透明度要求,通知要求(颁布法律法规),贸易政策评审制度,争端解决制度。与原来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报告采取任何成员方的一票否决制不同,现在的世贸争端解决机制采取相反的做法,只有全体不赞成才能否决。立法不能与世贸规则相抵触。这并不违背主权原则,因为,参加世贸组织是自愿的。我国入世后享有参与制定世贸新规则的权利。
2000年10月31日,中国人民大学郭寿康教授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法制讲座上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我国立法的有关问题》
我在主持讲座时说,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来说有利有弊,机遇与挑战并存。但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央政府在权衡利弊得失之后认为,加入世贸组织利大于弊,符合我国的根本利益。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抓紧修订和尽快制定有关法律法规的任务极其紧迫、繁重,要高度重视,加紧工作。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要求和世贸组织规则,结合我国国情,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清理、修改,抓紧制定一些新的法律法规,以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因此还要根据世贸组织规则中适合发展中国家国情的条款,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特别是要保障国家的经济命脉始终控制在政府手里,以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提高竞争能力和对外开放水平。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
2001年
二月二十八日 星期三 晴
下午,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闭幕。
会后,举行第十九次法制讲座。请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郑成思同志讲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补记:
我在主持讲座时说,2000年举办的6次法制讲座,主要是根据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重点讲授了部门法律制度,对促进常委会的工作,尤其是立法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针对这次讲座的内容,我说,当今世界的竞争,实质是综合国力的竞争,关键在于科学技术。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是各国十分关注的问题。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于鼓励科技创新,加快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科教兴国等政策的指导下,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除了在宪法、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中对知识产权保护做出规定外,还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专门法律,以及相应的一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我国还陆续加入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国际公约,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但是,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建设起步较晚,经验不足,仍存在一些立法问题需要解决。特别是我国入世后,要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相适应,对一些法律进行修改的任务非常紧迫。去年,常委会对著作权法、商标法的修正案进行了审议。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需要,还要抓紧制定一些法律。国务院和地方人大也要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完善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要符合中国实际,切实保护好自己的权利;同时要符合国际上通行的规则,承担相应的义务。
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
十二月二十九日 星期六 晴
上午9时,主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闭幕会。
会后举行第二十四次法制讲座,由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杨景宇同志讲《加入世贸组织与我国的法制建设》。
补记:
世贸组织的前身关贸总协定成立于1947年,当时有23个成员,号称“富人俱乐部”。1995年改为世界贸易组织,至今已包括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共144个成员。该组织强调政府间的组织作用,以规范政府对外贸的干预行为。由54个法律文件组成世贸组织的法律文件,其中有强制性的,也有评议机制和制裁机制。这些机制都是由西方国家制定的,但经过多年磨合,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也有若干照顾。由于该组织认为中国是转型国家,政府干预行为较多,所以规定每年对中国政府外贸政策评议一次。世贸组织有3大原则,即非歧视政策,表现为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市场开放原则;公平竞争原则。这些原则的形成是以西方经济学中的“比较优势论”和“博弈论”为理论基础的。世贸组织参加方占世界外贸总量的45%。中国为世界第七大贸易国,进出口总量约为5000亿美元。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应修改的法律有10件,已完成9件;行政法规30件,已完成25件。世贸组织规则必须制定为国内的法律法规,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我在主持讲座时说,2001年11月10日世界贸易组织第四届部长会议通过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决定,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有利有弊,但总体上利大于弊,符合我国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也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一个新阶段。加入世贸组织既会给我们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使我们面临严峻的挑战。要抓紧学习和掌握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及我国所作承诺,对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措施认真进行清理,并加快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工作。确保这些规定既能严格履行承诺、又能运用世贸组织规则保护和发展我国经济。要研究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妥善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努力做到趋利避害,以积极的姿态迎接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机遇和挑战。世贸组织规则,主要是有关政府行为的规则。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政府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方面应积极应对,以保证我国法制建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学习反垄断法律制度
2002
六月二十九日 星期六 晴
下午3时,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闭幕。
会后,举行第二十七次法制讲座,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晓晔讲授《反垄断法律制度》。我认为,她对“西方反垄断,促进竞争,提高企业效益的作用”评价高了一点。
补记:
我在主持讲座时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通过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和维护有序有效的市场竞争,遏止各种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而垄断作为一种限制、阻碍、破坏和排除市场有效竞争的行为,成为法律规制的重要对象。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措施,通过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等法律,我国在反垄断、促进和保护市场竞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以行业、地方保护为特征的垄断仍然存在。随着国内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和跨国公司的进入,国内市场中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垄断也会增多。这些垄断行为阻碍市场竞争的有效开展,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要从根本上实现市场的有序、有效竞争,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竞争秩序,必须抓紧时间制定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各种规范市场经济竞争秩序的法律。需要指出,我国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有经济必须控制国民经济命脉,使国家具有宏观调控的手段。
重视科技立法
十二月二十八日 星期六 晴
上午,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闭幕。
会后,我主持了本届最后一次法制讲座,题目是《科技法律制度》,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罗玉中讲授。本届人大共举行30次法制讲座,今天已全部结束。
补记:
我在主持讲座时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我国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必须始终把大力发展科学技术放在突出位置,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通过法律确定和规范人类科技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对于促进科技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国家科技法制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它的科技进步和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进而也影响它的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科学技术进步法、农业技术推广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普及法等科技方面的法律。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上百项有关科技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我国还加入了有关工业产权、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专利合作等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协定。目前,我国科技发展的各个领域,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科技法律制度初步形成。
5年来的实践表明,举办常委会法制讲座,对增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律知识,提高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的质量,推动人大系统开展法律知识的学习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希望下届人大常委会继续把法制讲座办下去。讲座可以更加紧密地结合立法工作的需要,同时为了加深对讲授内容的理解,讲座之后可相应地组织一些讨论。
为《法制讲座》一书做序
2003年
一月八日 星期三 晴
今天,修改了《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一书的序言,签名发出。
《法制讲座》的序摘要如下:
九届全国人大任期内,举办了30期法制讲座。全国人大培训中心将这30期法制讲座的内容编辑出版,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制定和修改法律、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等项职责。这就要求其组成人员具备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良好的法律素质和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多方面的知识。同时,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的原则,这就要求组成人员必须熟悉人大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每次换届都有一批新的同志到人大工作,尽快掌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理论和相关法律,尽快熟悉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是他们的迫切要求。对于在人大工作多年的同志,也始终面临如何适应新形势,充实新知识,履行好职责的问题。这些都需要人大的同志加强学习。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自任期开始就做出了举办法制讲座的决定,其目的是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提供一个学习的机会,并为地方人大常委会树立学习法律的范例。讲座紧紧围绕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紧密结合立法和监督工作的进程,重点讲授了宪法、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各部门法中的基本法律,内容比较丰富。讲座都由有关方面的知名专家、学者主讲,具有较高理论水平。
法制讲座的举办,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熟悉人大工作,进一步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特别是提高法律审议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推动了全国人大系统学习、培训工作的开展和良好学习氛围的形成。
我相信,通过持之以恒的学习和不断的实践,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必将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做出更大的贡献!
后记
我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曾经说过:九届全国人大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青出于蓝而胜于蓝”,我相信,在党中央领导下,十届全国人大的工作一定会做得更好。
两年多过去了,实践表明,十届全国人大已经做了许多开拓性的工作,取得了新的可喜的成绩。如,修改了宪法,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制定了反分裂国家法,将中共中央关于维护台湾地区和平稳定、促进祖国统一的方针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依法做出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正确实施;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加大了人大监督工作的力度;对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做出了具体规定。
在本书形成的过程中,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大力支持,新华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和新华社摄影部提供了部分资料、图片及其他帮助。许多同志在本书编写过程中,提出了宝贵意见。在此,我谨向所有为本书出版工作提供帮助的单位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希望本书的出版发行,能对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工作提供一些资料,发挥一定的参考作用。如果能够实现这一愿望,我将感到十分欣慰。
李鹏
2005年8月18日
(受权选载自《李鹏人大日记--立法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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