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因施工引起的欠款纠纷中,原告持有被告书写的一张欠款3万元的欠条,被告却称这笔欠款尚不能结算,要求待工程验收完后一并解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缺乏证据,由此一审判决被告如数还款。
经个体户赵某介绍,武清区农民田某与案外人刘某于2004年10月18日达成了围栏工程承包协议,由田某对一家公司院内周边的围栏进行加工安装,其中第3条约定工程总造价合人民币6.2万余元;第6条约定工程开工后先付给田某25000元的材料费,安装完500延米后,结清全部余款。后原告按协议履行完了围栏加工安装。2005年1月5日,由赵某、田某以及刘某共同书写了一张欠条,内容为:“欠赵某铁艺围栏大约500延米(以实际延米为准),每延米125元,已付25000元,下欠验收合格付清全部款……”2005年1月12日,刘某将工程款全部给付了赵某。2005年1月12日,赵某给施工的田某书写了一张欠条:“今欠田某围栏工程款人民币3万元整,工程全部完工后一次性结清。”但至工程结束后,田某也一直没有拿到这3万元。为此,田某将赵某告上法庭,田某诉称,在结算时,被告赵某给付了他25000元,余款37500元,除被告扣除7500元中介费外,尚欠3万元,要求被告给付欠款。
法庭上,被告赵某辩称,原告所加工的围栏有质量问题,他曾打电话让原告维修,而原告没有予以维修,因此他找人进行了维修,共花去8700元,有维修人员的收条为证。并且,2005年1月5日,他与原告协商再加300延米围栏工程,给付原告预付款5000元,有原告收条为证,但原告只干了两三天就撤场,给他造成了极大损失。现诉讼所涉及的工程还未验收,因此不同意给付原告欠款,待该工程验收完工后一并解决。在法庭上,被告赵某未就自己的抗辩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而其所提供的维修人员的收条中只有“今收护栏维修8700元”字样,没有注明维修地点和时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案外人刘某达成围栏工程承包协议系自愿行为,在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时,均应按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协议已履行围栏加工安装500延米,刘某已将该款全部给付被告赵某,对此被告没有异议,并且有被告书写的欠条为证,因此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拖欠工程款3万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被告提出的维修围栏支付了8700元,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未按期限完成工程一节,因未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法院也不予支持。对被告提出的另外300延米围栏加工安装一节,应另案解决。由此,法院一审判决: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万元;双方其他要求均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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