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员工向公司经理提出辞职并索要欠款,经理心生不满,为报复竟将该员工强奸。昨天,河西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该经理有期徒刑5年。
被告人王某,男,30岁,内蒙古人,原系本市某商务咨询公司经理。今年4月30日,王某得知其公司职员杨某欲离开公司,并向其索要欠款,遂心生不满,即准备了尖刀和照相机,意图报复。5月3日12时许,王某将被害人杨某约至本市河西区某小区401室其暂住处,后将房门反锁,手持尖刀对杨某进行威胁,并对杨某进行殴打。王某又用烟头将杨某左上臂内侧、右锁骨处、左乳晕处烫伤,随即持相机拍摄杨某裸体照片多张,并以暴力胁迫手段将杨某强奸。后被害人杨某报案,5月29日,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法庭上,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辩称自己的行为未违背妇女意志,不构成强奸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王某当庭的无罪辩解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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