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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14时许,天津图书大厦旁的国际文华大厦13楼A307房间内热闹非凡。在这间明扬长缨律师事务所的会议室里,云集了来自全国各地50多家媒体的记者,他们前来参加即将在这里举行的霍元甲后人维权委托仪式暨新闻通气会。
14时10分左右,受霍自正委托全权代理这场名誉权官司的律师杨仲凯和霍自正一先一后走进会场。会议开始前,杨仲凯明确表示,这次只是新闻通气会而非新闻发布会。杨仲凯说:“此前有媒体报道,霍氏后人正式起诉李连杰了,哪有这样的事?如果起诉的话,这也只是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霍氏后人不希望因为影片的主创人员中有巨星李连杰,就把这件事当成娱乐故事来报道。”
随后,杨仲凯和霍自正分别在事先准备好的委托合同上签了字,下一步将由杨仲凯全权代理霍氏后人向电影《霍元甲》讨说法。接下来,霍自正讲述了他为什么要站出来“说话”,杨仲凯则就讨说法可能会面对的八大法律问题进行了阐述。
新闻通气会上,霍自正穿了一身西服,还特意理了头发,与此前记者见到的相比,简直判若两人。在记者自由提问时间里,霍自正依然表现出了自身的淳朴。有记者问:“上世纪80年代,香港版电视连续剧《霍元甲》曾经热播,剧中也有霍元甲婚外恋的情节,为什么当时霍家没有提出质疑呢?”霍自正说:“当时那个电视连续剧我们也看了。我父亲对其中描写元甲公和赵倩男的婚外恋很不满意,因为他年岁大了,有点儿封建,而我却感觉没什么。因为电视剧整体对元甲公的塑造还是不错的,也提到了他有两个兄弟,并且把霍元甲的儿子霍东阁也描述得挺好,(所以)我没什么意见。”这位记者接着问:“也就是说,您之所以要个说法并不是对影片安排盲女月慈的剧情不满,而是对‘灭门’不满?”霍自正说:“对。”说着,他还呵呵笑出了声。还有记者问他电影《霍元甲》看了几遍,他说:“就看了一遍,还是(看的)光盘。因为当初有一个记者问我对电影《霍元甲》的看法,我说没看过,那是艺术创作跟我们家没关系。对方就拿来张光盘,说你看后肯定有感想,我才看了。结果真有感想,而且感想很强烈。”说着,他再次呵呵地笑了笑。
当初为霍自正带来电影《霍元甲》光盘的《新京报》记者也来到了现场。他向霍自正提出了一个挺尖锐的问题:“自从我报报道此事至今已经好几天了,《霍元甲》的制作方一时没有与霍氏后人联系表示歉意,你是否认为对方在道德上有所欠缺呢?”霍自正的回答相对温文尔雅:“他们财大气粗。”私下里,这位记者跟旁边的一位同行说:“一看霍自正,就是一位老实淳朴的农民,制作方这么做不是明摆着欺负农民吗?”
新闻通气会持续了大约1个半小时,在记者提问意犹未尽的时候,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起诉《霍》剧涉及八大法律问题 状告《霍元甲》胜算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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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通气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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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昨天的新闻通气会上,杨仲凯律师就起诉《霍》剧可能面对的八大法律问题进行了阐述:
1 如果起诉,谁将成为被告?
因为这是一个因侵权行为而造成侵害后果的侵权之诉,所以谁是侵权行为人,谁就将成为案件的被告。那么谁是侵权行为人呢?当然不是这部电影作品本身,而是这部电影的创作者、投资人、制作人及发行单位。这些人共同完成了侵权行为,所以他们将有可能共同成为本案的被告。
2 李连杰会不会成为被告?
这里要搞清楚李连杰可能在影片中具有的多重身份,就是表演者李连杰和投资人李连杰。据说李连杰以其片酬作为投资,这样投资人李连杰将有可能成为被告。而作为主演的李连杰其实也是电影的主创人员,在这种情况下,李连杰是否可列为被告还有待商榷。
3 哪里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具有管辖权,其中侵权行为地也包括侵权结果地。
4 原告将提出怎样的诉讼请求?
这个很简单,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精神损失和附带的财产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与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相当。
5 侵害了谁的什么样的权利?
侵害了死者生前的名誉权,名誉是社会对某一特定的人的社会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名誉所享有的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这个权利可由死者的后人来主张。而霍自正被怀疑是否确系霍元甲的后人,所以这有可能构成两个诉讼。
6 名誉侵权包括哪些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有三种情况:一是根据宪法第75条,人大代表的发言免责。二是指经受害人同意的免责。在这里,杨仲凯律师进行了解释:“也就是说,如果影片《霍元甲》事先征得霍氏后人同意了,霍氏后人说‘我们同意拍成灭门绝后’了,那《霍元甲》就可以免责了。”三是指依法执行公务的免责。“纯属虚构”不是法定免责事由。
7 是不是一定要进行诉讼?
当然不是。我们会将观点写进“律师函”,在适当时候发给对方,希望能有一个沟通。我们从媒体上获悉,对方在等待霍氏后人的表态,实际上我们找他们很困难,而他们找我们很容易。霍氏后人就生活在小南河村,而李连杰恐怕在世界各地有很多住所。我们目前还没有看到他们的诚意,况且,道歉与消除影响要与侵害的范围相当。
8 “霍元甲”是否属于无形资产,霍氏后人能否因此分得影片的票房利润?
有人问“霍元甲”的姓名权后辈能否继承,答案是不能。也有人认为“霍元甲”是知识产权,我认为,霍元甲的故事是用英雄的一生来完成的,不应该是知识产权。还有人提问:“霍元甲”算不算无形资产,霍氏后人能否分得影片《霍元甲》的票房利润?这些问题目前没有法律规定,作为一名律师,我希望能够通过此案推动我国的法制进程建设。
霍元甲曾孙霍自正说制片人有责任澄清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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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霍元甲》剧照(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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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各位记者的光临表示欢迎和感谢。
先祖元甲公,当年力挫辱我民族之洋人,以雪国耻,维护了民族尊严,并创我国民间体育组织“精武体育会”,其宗旨是强国强民振兴中华,受到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尊敬和崇拜。作为他的后人,我感到十分光荣。
影片为剧情贯穿了一条线———争第一。由于霍元甲为争第一而滥杀无辜,得罪了很多人,造成了家败人亡、灭门绝后的悲惨下场,他成了霍家的千古罪人。这是制片人对霍元甲的恶意中伤,这是不能让人接受的。影片首先写他妻子早亡,只留下一个不谙世事的女儿,霍元甲的母亲亦被杀害,其父也先于霍元甲去世,霍元甲被日本人毒害以后,家中就没有后人了。这样的剧情导致一个后果———几乎所有媒体访问我时,首先要我拿出可靠证据,验明我的正身。
历史的真实情况表明,元甲公是一个深藏不露、很有涵养的人。元甲公夫人王氏,我的曾祖母1960年去世时91岁,我当时11岁,四世同堂10多年。他的长女、我的姑奶奶1985年去世时89岁。这些人都是很长寿的,有翔实的资料记载,与影片描写的内容大相径庭。
我认为制片人有责任对影片所涉及的史实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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