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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过铁路进行货物运输时,人们都会想方设法将货物包装结实,以保证自己的货物安全抵达目的地。而日前,7个农民却一反常态,用减少加固线、选择易破损包装或把包装货物的铁丝做成活扣等方法,故意使货物在运输中破损、散落和丢失。原来,他们真正的目的是骗取铁路货物运输保价赔偿款。经查,这7个农民勾结1名车站货物安全员,里应外合诈骗铁路运输部门共计29起,诈骗人民币15万余元。
【案情事实】
被告人李某等7人均是农民,另一被告人王某是哈密铁路分局哈密车站货物安全员。 2002年6月至2004年4月间, 8名被告人内外勾结,在从北京铁路局丰台站、保定站、南仓站、山海关站,及上海铁路局徐州西站发往新疆铁路局哈密站的货物的运输过程中,将货物低价高保,签订虚假的铁路保价运输合同,采取将货物减少加固线、选择易破损包装、剪断货物包装铁丝等手段,致使货物在运输途中造成破损、散落和丢失。
当货物到达哈密站后,以货物破损和丢失为借口,要求铁路给予赔偿。而后,他们伪造虚假购货发票和购货手续,经被告人王某审核货物赔偿手续,再由被告人李某向铁路哈密站及有关部门索赔货物运输保价赔偿款。 8名被告人用以上方法诈骗铁路货物运输保价赔偿款29起(其中一起未遂),共计诈骗人民币151527.18元。
2005年5月21日,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指控8名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
【争论焦点】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李某、王某等8人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8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铁路货物运输保价赔偿款达15万元之多,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以诈骗罪论处。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等8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铁路签订、履行货物运输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铁路货物运输保价赔偿款,其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王某身为铁路货物理赔人员,利用职权范围内的便利条件,参与共同诈骗亦应以合同诈骗罪共犯论处。
【法院判决】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 8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过程中,采取低价货物高额保价的方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故意造成货物毁损丢失,再伪造假清单或假发票,经负责办理赔偿的王某审批后,骗取铁路货物运输保价赔偿款,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刑法》有关条款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审判后,其中5名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向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日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根据8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做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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