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通讯员马春霖):日前,记者从天津市和平区政府获悉,和平区关于加强对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设施用房管理的意见已经出台,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设施用房,将不得随意挪用、出租、出售。
据了解,该区街道办事处将指导社区做好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社区服务设施的使用和管理,建立起完善制度。因社区设施建设、调整,确需置换的,要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根据审批手续进行帐务处理,相关手续资料要存档备查。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设施用房,其中包括以公有资金购置的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设施用房,因拆迁所得还迁房,要纳入财务管理,所得补偿费等款项列入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设施用房要定期进行养护维修,所需资金将由街道办事处协调产权单位解决。
该区街道办事处还将负责对辖区内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设施用房进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将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设施用房纳入街道财务管理,带产权的用房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不带产权的用房纳入其他资产管理,同时登记台帐。年度以报表形式报有关部门接受监督。
另悉,和平区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设施用房标准为--新建住宅区建筑面积为500平方米;现有住宅区建筑面积为300--500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