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因涉嫌抢劫杀人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其舅舅和同乡在被告人父亲的指使下,竟数次向司法机关做虚假证明,称杀人凶手不是被告人,还有其他人参与作案。经过司法机关核查,3名证人均称系假证。在民警告诉其做伪证要承担刑事责任时,其舅舅和同乡竟然再次向市高级人民法院寄虚假证明材料,后被抓获归案。本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经过依法审查,以涉嫌伪证罪对被告人舅舅和同乡依法批准逮捕。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2003年10月23日凌晨,本市北辰区某村发生抢劫案。经侦查,犯罪嫌疑人刘宇钧(化名)被抓获。被告人刘宇钧被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后,被告人提起上诉,其父刘银山(化名)向律师提供包括被告人舅舅王某某在内的3人为证人,以证明刘宇钧不是杀人凶手。2005年5月1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北辰分局工作人员,经对3名证人进行核实,认定均是假证。在此之前,办案民警曾提醒王某某等3人,做假证要承担刑事责任。2005年6月29日,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不久之后,市高级人民法院再次收到署名为王某某等3人的虚假证明材料、举报信。2006年2月10日,被告人刘宇钧的舅舅———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3人涉嫌做伪证被警方刑事拘留。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3人的行为已经涉嫌伪证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哪些行为构成伪证罪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做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所谓做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指证人做了虚假的证明,鉴定人做了不符合事实真相的鉴定,记录人做了不真实的记录,翻译人做了歪曲原意的翻译。所谓隐匿罪证,指掩盖歪曲事实真相、毁灭证据,将应该提供的证据予以隐匿。所谓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主要是指对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或者对罪行轻重有重大影响的情节。如果伪证的事实无关紧要、对案件的处理影响不大,不能以伪证罪论处。至于伪证行为是否造成了错判,不影响定罪,可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故意做伪证最高判7年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分析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将构成伪证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3人的行为就已经涉嫌伪证罪。
他指出,伪证罪妨碍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做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做伪证及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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