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公安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法制局局长柯良栋指出,法律规定“法轮功”是一个邪教;如果从事“法轮功”活动的话,将会受到处罚。
柯良栋说,“法轮功”组织作为一个邪教组织,国家在处理“法轮功”的时候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这个邪教组织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邪教组织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什么样的组织是邪教组织,这个规定很清楚,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来规定,这是一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最后柯良栋强调说,无论是哪一种组织、什么样的人,只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冒用宗教的名义,损害他人健康、扰乱社会秩序的,都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当然,“法轮功”不例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就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国务院有关关于劳动教养的规定也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触犯那些规定就可以依法给予劳动教养。这是中国在整个法律中的处罚体系、教育体系当中形成的一个比较完整的链条,即刑事处罚、治安行政处罚其中对那些可能屡教不改、需要予以矫治的给予处罚,都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畴之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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