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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父母离异,尚未成年的女儿小青随母亲生活。六年后,小青之父患癌症去世,其父留下的遗产交由患病期间一直照顾他的侄子掌管。因继承遗产问题发生争执,小青一纸诉状将堂兄告上法庭。日前,市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按照小青的堂兄对被继承人扶助的时间决定应分得遗产的比例,将1万元分给小青的堂兄,其余5.5万元归小青所有。
原告小青今年17岁,她的父母在八年前协议离婚,当时约定独生女儿小青随母亲生活。2003年年初,小青的父亲董明患癌症住院治疗,三个月后死亡。在董明病重期间,董明的侄子董立一直照顾其生活,董明死后,女儿小青和侄子董立都要求继承遗产,进而发生争执。为此,小青将堂兄董立告上法庭。经过调查、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被继承人董明遗产中的三分之二由小青继承,三分之一由董立分得较为合理。但双方都不服一审判决,同时提起上诉。
二中院法官在审理期间,对案情和董明患癌症住院治疗期间的客观情况进行了充分考虑,认为关于董立应分得遗产多少为公平问题,因董立不是法定继承人,不应继承被继承人董明的遗产,但其在被继承人董明患病治疗期间尽了主要扶助义务,故对董明的遗产分割时其可适当分得。董立对董明进行照顾的时间长短应是决定其所得遗产比例的依据。据此,二中院认为原审法院从被继承人董明的遗产中分给董立三分之一比例过高,应从中分给董立1万元较为适当,其余5.5万余元由小青分得。(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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