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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昨天《起诉 <霍元甲>在京立案》的报道引起强烈反响,许多读者打来电话发表观点,作为天津老乡他们都对霍氏后人提起的这场诉讼表示关注,他们最想知道的就是霍氏后人为什么选择在北京提起诉讼,记者就此问题对案件代理人天津明扬长缨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仲凯律师进行了专访。
杨仲凯律师说,对于霍氏后人提起的这种侵权类的诉讼,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院和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之所以有管辖权,这是基于民事诉讼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具体到本案中,原告之所以选择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这是因为霍氏后人目前所起诉的两个被告中,电影的出品方中国电影集团北京制片厂的法定住所地就在北京市的海淀区。也就是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是法律规定的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之一。当然,基于这一规定,另一家被告即发行方安乐电影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的法院也同样有管辖权,实际上原告也可以选择香港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但是考虑到诉讼成本和其他综合因素,原告最终选择了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
就这一问题,杨仲凯律师同时指出,由于上述规定,事实上侵权行为地的法院也是可以选择的法院,而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侵权行为地又包括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地,因此,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地的法院也都可以成为管辖的法院。具体到这个案件来说,侵权结果地可以理解为该影片在哪个地域上映了,那么哪个地域就都有可能成为侵权结果地,相应地,该地的法院就都有管辖权。但是这样一来,关于管辖的问题就会显得过于宽泛,所以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做出了严格的规定,此类案件的侵权结果地,一般可以认定为原告的住所地,按照这一规定,原告完全有可能在天津的有关法院起诉,但是,为什么没有在天津起诉而是选择了北京呢?原告考虑到,霍元甲的家乡在天津,为了使案件更加公正、公开和公平,此案不立在天津,不立在霍元甲的家乡,最终的结果会显得更有说服力。另外,被告的住所地在北京,更能体现出这个诉讼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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