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中国剑指商业贿赂
【专题】2006全国两会
出席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侯自新等代表向大会递交了关于“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的议案。
议案建议,应建立有利于促进商业活动主体自我约束的制度,如确立公司控股人、委托人的法律责任。母公司授意、明知子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或没有尽到监管义务,事后发现不主动举报的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委托人对受托人、代理人也负有同样的义务。同时还可以考虑规定企事业单位主动揭发其下属实体(如子公司)、个人(如股东、职员)的商业贿赂行为,并采取了补救措施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对单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