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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15这个日子里,本着贴近百姓民生的观点,就让我为您列举一些并不是人人都知道却又与我们的衣食住行极端相关的“极端”案例,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具体条款为咱们老百姓生活提个醒。
极端暴利:宴会上的讲究
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 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吃饭嘛,总要给侬斩点的,但落手勿要太狠。阿拉拿出来的都是'肉里分'啊!”曾见过一个上海人在饭店门口如是说。条件好了,我们总要出去饭店改善个生活的,可是饭店老板提供的菜品的质量名实又到底是否相符呢?
一位上海的厨师长以一套2888元的菜单中的“蚝皇大鲜鲍、鱼翅大煲、翅汤东星斑、芝士焗龙虾”四道主菜为例,揭开了沪上筵席的“面纱”:
-鲍鱼“中等鲍鱼一只就要480元,一桌10只4800元,这样的赔本买卖戆大才会做。”老刘说不少饭店用的鲍鱼是罐装的,罐头鲍100多元可以买10多只,如果用无商标的大兴货,成本还能低20%到50%。
-鱼翅说起鱼翅,老刘重重地敲了敲菜单:“上面又没写清爽是什么'翅',鬼才会给你们上大排翅呢。”老刘透露,稍微像样点的鱼翅50克就要500多元,而碎翅、即食翅50克只要30元,那些用化学品弄出来的水发翅还要便宜,“一桌上半斤水发翅,150元就打倒侬了,侬感觉蛮好。”
-东星斑“东星斑越大价钿越贵,好的东星斑起码2斤半,2800多元一条。”老刘说:“饭店哪能肯做蚀本生意,上的鱼顶多8两重,进价只要200元500克。”
-龙虾老刘讲,“澳洲龙虾500克170多元,而一般的龙虾1只1公斤多只需200元。要是用点死龙虾,这利润更是高得吓人。”
按着老刘吐露的真价,四道主菜居然连600元还不到。“蔬菜、肉、点心都不值钱的,200多元全部搞定,一桌菜800多元!”讲到这儿,老刘叹了口气,“不标品质、规格、分量,菜名再好看都是假的,老板把用料一锁定,起码斩你三分之二。”看来上海坊间流传的顺口溜并非空穴来风:“1000元好赚700元;2000元弄个1500元;3000元摇账2000元。”
有经验的主妇当然不肯化这种冤枉钱,那么小心地挑菜回家烧好了。然而需要注意的事情却决不止这一桩。
极端危险:厨房里的“杀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燃气是老百姓生活当中不可或缺的东西,但是它给我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东西。我们每家每户都按时地缴纳燃气费,燃气费除了在买燃气之外,煤气公司还应确保安全维护,要提醒用户,向用户宣传,发放资料。煤气刚通的时候煤气公司与用户应签署协议,告知违禁行为。最重要的还是一旦发生了紧急情况,煤气公司应该迅速地派出合格的人来履行他的职责。
2005年7月23日是宁波闹市区的金鼎花园八号楼206室的曹先生的永远梦魇。因管道煤气泄漏引发的爆炸和大火将曹先生的家烧成一片废墟,保姆徐雪芳因烧伤不治身亡。而曹家的一对十岁的双胞胎姐妹大大和小小侥幸挨过生死线,正在一次又一次的植皮抢救,姐妹俩在一个月内已经做了四次手术。孩子的父亲说事故的责任认定仍处在胶着状态。
无独有偶,就在与曹先生家相隔几公里的地方,与曹先生家的事故相隔数月之前,2004年5月9日,同样的事故也发生在柳馨花园65号楼603室的金先生家。事故中,金先生的父母被深度烧伤后相继而亡。小女儿侥幸存活,却也开始了人生的无尽苦难。爆炸发生前有邻居就闻到很强烈的煤气味并主动给煤气公司打了报警电话。但遗憾的是,公司派来的两位检修人员居然就没上楼检查,然后就打道回府了。当晚,悲剧就发生了。
有居民反映,他们刚刚搬来的时候,第一次烧饭就闻到了煤气味道,他们仔细查看后,发现煤气管道竟然有一处破裂。居民们说煤气公司从来没有在全小区做过检修。但煤气公司却说他们做过相应的安全检查,并出示了曹先生和金先生家里的煤气例行检查的记录单,单子上果然有签名。而曹先生和金先生却声称煤气公司的检查记录上面不是他们本人的签名。
而在2005年的9月,同样的地方又出现了第三起爆炸,仍然造成了人员伤亡……
极端迷惑“概不退换”合理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每到过节的时候,商家都打出打折和特价的牌子来促销,市民黄女士趁此机会在一家鞋城买了一双特价鞋,对于鞋子的价格和款式她很满意,但是在她付款时,看到发票上注明“特价鞋不退不换字样”,黄女士觉得很纳闷。售货员的解释是,特价鞋本来价格很便宜,穿坏了可以包修,但不能退换。
专家表示,折扣期间的“概不退换”、“不予三包”均属于商家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利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然而,市民黄小姐却表示:“尽管可以维权,但浪费了时间、精力,而且与商家比起来,我们消费者始终是弱势群体,在购买前多走多看,理性消费才是我们普通百姓的最佳选择。”
极端隐蔽车票里暗含强制保险该收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故事是从去年8月8日,北京的一名律师在北京铁路局一营业处购买了一张203元的K101次(北京至义乌)火车票开始的。随后的一个偶然机会里,黄金荣从互联网上获知,每张火车票的价格中都包含了基本票价2%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且从1951年至今已经收取了55年。
“我问了周围的朋友和北京的同事,没有一个人知道车票内含强制保险。”这位律师认为,北京铁路局营业处在收取他基本票价2%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约3.98元)时,未履行告知义务。随后,他把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
根据铁道部公布的数字,每年全国铁路运送旅客达10亿人次,按每张火车票平均只收取1元保费来算,一旦取消,铁道部的损失将不止10亿。
据悉,在西方国家的《交通保险法》中,一般都会强制承运人投保“责任险”,即铁路、公路等行业的运输企业自己掏钱买保险,如果因为他们的责任导致旅客伤害时,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而旅客是否投保“意外险”,完全是自主行为。而在中国,却正好相反。
复旦大学保险研究所所长徐文虎教授表示,火车票价中包含了旅客意外伤害的强制保险,是新中国成立以后沿用至今的,这其中有一定的历史原因,要给予理解,但是这也不能成为铁路部门的推脱理由,应该说铁路部门一方面有义务告知乘客,让乘客知情,另一方面,应该尽快采取行动改善这一局面。
其实早在1951年,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同时出台的,还有飞机和轮船的类似强制保险。几十年过去了,航空和水路方面的强制保险已相继取消。
极端要命小药片背后的奥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在我国“看病难、看病贵”成了不争的事实,当你一不留神有点小毛病进了医院的时候,面对医生开出处方单可敢于多个心眼多问几个为什么吗?要知道目前常用治病药物不下一两千种,而同类药物的作用多是大同小异,有时可以互相代替。而选择药品的权利不仅是医生的权利,同时患者也有咨询并获知和选择的权利。
俗话说“一分价钱一分货”,而在药品行业却并非如此。老药经过长时间的临床使用观察,现在市售老药则是被证明副作用较少、较轻,疗效肯定的药物,一旦发生过敏易于诊断和对症治疗。尽管新药使用时间有限,不良反应很难得到充分暴露。而且新药、进口药的研发费用、广告费用必然都列入成本,所以新药、进口药价格一般都很高。由此可以看出,药物的价格与疗效不是等同的。
消费者可以多找一下自己信任的医生或药师咨询一下,一般情况下新、特药都可以用一些廉价的同类药物代替。
购药提醒:在选用药物时,应以国产老药为首选,其次是国产新药,万不得已时才选用进口药,一般情况下不宜选用进口新药,不可迷信新药、特药、进口药。列入国家医保报销范围的药品也多是价格较低、疗效肯定、毒副作用轻微的药物,应优先选用。另外价格便宜得离谱的药不要购买,因为它很有可能是假药,或者是小含量药,也有可能是近期将失效的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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