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构成医疗事故≠医院能免责
市工商局12315维权协作单位依法律师事务所王秋惠、刘庚堂律师在此就医疗个案点评,为您进行医疗纠纷提示。
案例:某医疗机构到某学校进行甲肝疫苗预防接种。在校学生陈某(9岁)接种后的第二天下午感到腹部胀痛,当日就诊后于次日上午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尸解,确定为中毒性休克死亡。经委托当地医学会鉴定,鉴定结论为陈某被注射的甲肝疫苗质量可靠,陈某的死亡与接种的甲肝疫苗无直接因果关系。
律师观点:本案经鉴定虽然不属于医疗事故,但《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使用说明书》上明确记载了接种甲肝疫苗有四种禁忌症:(1)身体不适、体温超过37.5℃者。(2)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者。(3)免疫缺陷或接受免疫抑制剂者。(4)过敏体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此规定,医院在对陈某进行疫苗接种的过程中,未按说明书要求操作,接种前既未对陈某进行相应的身体检查,又未排除陈某患有禁忌症的可能性,不符合医疗操作规范,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由此而对陈某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
法律提示: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监控部门,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以上规定说明这些病历资料是非常重要的,这样在医疗事故鉴定或者民事诉讼中,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就可以看到这些材料。
对原始病历以及涉案现场实物及时保存,对医疗侵权纠纷案的胜败具有重要影响。一是可以防止医疗机构擅自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二是确保自己对有利证据的采集,三是保证日后做医疗事故鉴定所依据的病历资料的真实性。
如果医疗机构的鉴定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仍有权申请司法鉴定,以确定医疗机构有无过错。如果医疗机构存有过错,就应承担相应责任,不构成医疗事故不等于医疗机构就能免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据此可知医疗事故鉴定的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买手机三包期内别轻易换机
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中心在受理手机投诉中发现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有的厂商以促销之虚行推销之实;二是有的经销商把退回的手机修理后再当新机卖;三是有的销售者倒换或扣留附件及赠品;四是有的售后部门对涉及本品牌的假货不承担检测认定责任;五是有的维修部门越位换机,损害消费者的正当利益。
案例一:某厂商一次就推出4款10个型号的特价手机100部,附带赠送50元的话费在卖场搞促销。没过几天,这些特卖的手机大都出现了质量问题,消费者纷纷要求退货。面对明显的商品缺陷和众多的退货要求,经销商不是按三包规定承担责任和义务,而是把问题一律推向售后服务部门,待手机的质量检测报告出来后已时过境迁。销售商则以商品出售已超过7日为由拒绝退货,同时声称:“此型号手机已更新换代不再生产,按手机三包规定只能做换货或是免费维修处理。如想换货也只能换价格相等的其他手机。”
提示:不要轻信价格“跳水”。有的厂商为抢占市场、扩大销售有可能打着优惠的幌子销售积压或有质量缺陷的产品。
案例二:某消费者购买了一款手机,使用时发现机内存有以前的通话信息5条。经有关部门按手机存留的电话号码与有关当事人进行联系,证实了此机曾被他人购买,因经常出现黑屏问题被退回。
提示:购买手机时不要粗心大意。应要求销售者当面打开内外包装,仔细检查商品有无瑕疵,按照说明书详细检验主机的功能,并打开通话记录查看一下是否存有遗留信息。
案例三:某消费者购买了一部手机,在三包期内经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当第三次找到维修部时,该维修部非常痛快地给换了部“新机”,尽管消费者当时比较满意,但没过几天“新机”又出现了质量问题。消费者本想通过维修部门再次换机,但却被当面回绝道:“在哪买的找哪去”。消费者与之争执不过,只好又折回原销售处要求退货,但得到的答复是:“所持手机与发票上的串号不符,此商品不是本商厦所出售,因而无法承担三包责任。”
提示:手机在三包期内不要轻易同意售后维修部门为自己换机。手机三包责任明确规定:在三包期内出现性能故障的,销售者应按规定承担退换货责任;修理者应当履行免费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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